被告人耿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住河南省西平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沁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耿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住河南省西平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耿某乙与耿某甲二人准备在沁水县嘉峰镇开办足疗馆。2018年11月21日足之道足疗馆注册成立,耿某乙是老板,耿某甲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2018年12月份,为谋取非法利益,耿某甲与耿某乙商量后开始组织店内人员实施卖淫。由耿某甲根据各卖淫人员自身条件设定卖淫价格,为卖淫人员免费提供食宿,同嫖娼人员谈价并按照嫖娼人员的要求安排卖淫人员卖淫,从卖淫所得中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耿某乙、耿某甲以该足疗馆为场所,对外以洗脚、按摩为幌子,暗中组织宋某某、耿某丙、谭某某、耿某丁四人卖淫约60余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足疗馆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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