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0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支付给业主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支付给其他雇佣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允许扣除的。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这样合理吗?

合理的,因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工资薪金等的综合所得,所以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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