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查处境外入明人员
涉疫情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明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自2020年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到达明溪县持各类证照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必须自觉遵守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明溪县后拒不接受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 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国公民入境后,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本人或留宿人未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处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居民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以 冒用居民身份证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以 偷越国(边)境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境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共同监督,提供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线索, 24小时有奖举报电话:0598-2819011。
特此通告。
中共明溪县委政法委员会
明溪县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明溪县公安局
明溪县司法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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