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5月29日傍晚的朱女士:

开开心心把车子停在了小区地面停车位上

感觉自己的车技又有进步了

当天晚上的朱女士:

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

女士,您是XXX车牌的车主吗?

您的车子被掉下来的窗户……

砸了

朱女士:??!!!!

是谁?!!

接下来...

朱女士马上就回到停车位了解情况,自己的车子变成了这样:

民警告诉朱女士,是正对单元楼上15楼的窗户掉下来砸成这的。朱女士很生气,跟在现场的民警、物业负责人、中介公司负责人(窗户所在房屋中介)进行沟通后得知,掉下来窗户的房屋户主王先生,将房屋委托给了中介公司代为管理出租。

后双方协商一致:中介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并会从业主的房屋租金中扣除。物业承诺帮忙协调处理,时间也晚了,大家也就散场,等明日处理。

但是第二天,大家都开始相互推诿了起来!

中介认为是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窗户的卡槽很松。加之当天风很大,或者因窗户老化等原因造成的。

户主王先生认为可能是使用不当所造成。

朱女士只能自行维修并垫付维修费15855元

2018年8月朱女士一纸诉状

将房屋户主、中介、租客都告上了杭经开法院

法院审理

1

审理查明

2016年6月

户主王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托管合同》

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托管给中介

托管期为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

2017年2月

中介公司与租户郭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郭某

租赁期限为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

2017年5月

案涉房屋的窗户坠落砸到了朱女士停在停车位上的车

为此,朱女士支出维修费用15855元

2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此案现有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受损是因X单元15XX室的房屋窗户坠落砸到该车所致。对于案涉房屋窗户坠落的原因,双方各有说法但对此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户主王先生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中介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管理人,均负有管理、维护案涉房屋的义务,租客郭某作为案涉房屋的使用人,负有合理使用、谨慎注意的义务。各方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前所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所具有的掌控能力和管理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王某(户主)、中介公司、郭某(租客)分别对朱女士的车辆损失15855元承担30%、30%、40%的赔偿责任,即4756.50元、4756.50元、6342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高空坠物、抛物事件频发,我们要充分全面地认识到这类事件带来的危害性,避免此类情况出现。即便房屋出租他人,户主和房屋托管租赁受托方等也要尽到一定的管理、维护房屋义务,监督使用人妥善使用、管理房屋。不仅要主动避免抛物行为,也要注意检查房屋设施设备是否存在脱落、坠落的安全隐患,这不仅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业主自身和房屋使用人等负责。如此,才能构建和谐、友好的高层住宅邻里关系,共建安全、安心的生活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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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丨杭经开发院

编 辑钱塘房小微

责 编丨东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