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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辛苦培养的员工,说跳槽就跳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甚至是感情,都打水漂了,怎么办?

这时为了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很多公司通常会与享受过专项培训的员工签订相关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好服务期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问题就来了!

要是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不一致,公司该怎么办?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离职,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巨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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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期限与服务期不一致,如何处理?

(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或等于服务期的

企业与员工还是按劳动合同期限履行。

(二)服务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企业与员工如无其他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服务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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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离职算违约?

16年1月,周文通过猎头推荐,跳槽到了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并且跟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一年之后,公司为了研发某种新产品技术的应用,决定开展一次对应用技术的专项培训。

当时,周文也对研发新产品十分感兴趣,于是就向公司毛遂自荐,想要参与这次专项培训。而经过公司内部的讨论,以及公司领导对周文能力的认可,最终也派周文参加了这次的培训。

在外出培训前,公司和他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公司出资派周文出国接受为期一年的技术培训,培训费为50万元,周文培训回来后要为公司服务5年,否则应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

18年年初,周文结束培训后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公司看周文的合同到年底就要到期了,但距离周文的服务期还有很多年,于是就向他发出了续签通知,双方也对续签劳动合同这件事进行了协商。

过程中,周文表示自己已经掌握了新产品的研发技术,并且也承担着重要的技术研发工作,公司应该给他升职加薪。

但是公司方却认为,目前新产品的开发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工作成果,因此还是希望周文可以先做好本职工作,等新产品开发成功后再考虑这些。

后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自然就没有续签,而周文在劳动合同期满,也直接离开了公司。

对于周文这样的做法,公司方极其恼火,认为他违反了当初签订的服务期条约,就要求他向公司支付相关的违约金,但被周文拒绝了。

于是,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在被仲裁委驳回了申请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服务期未满前终止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此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周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周文应支付公司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周文已经履行的服务期与应该履行的服务期的比例参照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折算后得出。

专项培训费为50万元,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平摊到每一年就是10万元,周文未履行部分为4年,即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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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区别?

1、订约前提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的订立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般劳动,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般劳动待遇为前提;

服务期的订立则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在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提供劳动为前提。

2、生效要件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字后即生效;

服务期的约定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后才生效。

3、效力约束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的约定更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而服务期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弱于对劳动者的约束。在服务期未届满之前,劳动者如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按约支付相应违约金。

在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而服务期未满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小编提醒:

公司给员工提供的培训一定要是专项培训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而现在很多公司通常对员工进行正常的职业培训,如入职培训、管理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这些则不属于可以要求服务期的培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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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