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

[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公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

征求意见方式:对《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意见的,持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意见收集地点领取并填写意见表。为确保建议、意见的有效性,请如实填写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名称、联系电话及被征收房屋坐落。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收集地点:景阳天昊虹艺玩具厂,联系人:谭辉,联系电话:13910141237。

意见收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附件: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向阳及衙门口集体经济组织东边界,南至丰沙铁路,西至首钢厂区,北至人民渠及莲石东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首钢京原路三角地、北京教育学院衙门口分部、景阳天昊虹艺玩具厂 )。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本项目 征收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权属证明文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面积确定。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和标准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 价值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其中:

被征收房屋评估 价值 由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19号)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1. 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为本项目提供的非住宅房源 。

2. 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时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六、 其他 补偿补助标准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实际交房之日 后 的第四个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经 预 评估标准为工业及仓储用途房屋6 6 元/月/平方米,办公用途房屋90元/月/平方米。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对本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的,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其他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5.大型机器设备、物资的搬迁等费用,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未经批准的房屋,可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七、签约期限及奖励

本项目签约期限自20 20 年 XX 月 XX 日至20 20 年 XX 月 XX 日,共4 5 天。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基数,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 签约期限届满 未 签约的 被征收人, 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八、款项支付及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并将房屋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将房屋、土地权属文件原件一并移交并配合做好权属注销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应出具正规发票。

九、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石景山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