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应同时拥有。

2.持有沙坡头区户口且在沙坡头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为支配收入在扣除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农村4560元/年,城市600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低保。

3.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抚养和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4.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在监狱内的服刑人员;已在公安部门报备的失踪人员。

5.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6.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申请低保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量,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7.有以下事实之一的家庭,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

  (2)雇佣平民军队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4)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房屋和拥有的私有房屋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的;

  (五)具有劳动能力但无故闲置承包土地的;

  (6)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及受理

1。申请及承认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取代。

2.申请人规定的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声明中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同意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近亲属关系的,适当如实报告,并填写低保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乡镇人民政府承认低保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查方式主要有:信息收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类似索证等方式。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替换按规定缴纳纳的个人收入及社会保险支出后的收入,压缩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医疗,就学,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必需性基本支出。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所有劳动报酬和福利。

2.家庭经营收入。指的是军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全部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军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军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存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支出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让房地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补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出售财物收入等。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及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2.机动车辆,船舶。

  3.房屋,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5.其他财产。

四,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代表,村(居)党组织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五,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相对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批准意见。逐步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村居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低保金。

在审核审批中,申请对象存在以下几种之一的,可取消或不予批准低保:

  1.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流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或不参加社区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劳动的;

  6.有嫖娼,赌,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除外);

  7.各类服刑犯罪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8.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民主评议会,或不按正常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

  9.属于特困供养对象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孤儿养育津贴。

六,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复核,根据复核情况进行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终止低保手续。

  低保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其家庭成员人数在1个月内向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复核期之前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不定期定期报告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取消低保资格。决定取消低保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向低保对象告知理由,并及时在乡镇或村(居)该等公示。

  残疾人补贴

一,申请条件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是指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请。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是指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以下残疾人可以申请:

  1.非重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2.一级,二级视力,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人;

  3.伴有以上残疾人类别和等级的多重残疾人。

二,补充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助(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助(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替代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护理补助,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另外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进行申请方案。乡镇纳入申请进行初审,多次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二)审核。市级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据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审核后加盖公章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四)发放。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收回资金。

四,动态管理

  对合并补偿对象实施动态管理,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残联,财政等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特困人员供养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沙坡头区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同时处于以下条件的,适当依法分配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值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定赡养,抚养,挟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预定义务能力。无协商义务能力是指:一是拥有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并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请及受理

  由本人向户籍居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提供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等,并据此予以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规程。

三,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拟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居(民)民委员会被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批准意见,已经拟批准的特困供养人员通过乡镇,村居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特困供养养育,乡镇按月发放特困供养金。

四,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供养费用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一项履行义务能力或补充有补充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所有权救助供养替代。

城乡孤儿养育津贴

一,申请发放条件

  具有宁夏户籍,未满18周岁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一)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

  (二)社会散居孤儿;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主要是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其中一个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垂直一个的孩子。

  享受孤儿养育津贴,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二,申请及受理

  1.申请。本人附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此类儿童所在村(居)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协助提交以下材料:

  (1)《宁夏孤儿养育津贴申请批准表》;

  (2)本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4)根据以下情况协助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父母失踪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提供办案单位出具的裁判文书或强制执行决定书。

  父母重残的,提供由自治区残联发放的父(母)一,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精神或智力障碍证。

  父母失联的,提供在公安机关报案材料,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后提供的父母失联满6个月以上的书面说明材料。

  父母重病的,根据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重病种类确定。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后,证明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审查。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可以请儿童本人患有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对有异议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核实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由此索证,人群评议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或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及审核表后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从审批的次月起划分保障范围。

五,发行形式

  孤儿养育津贴通过“一卡通”直接分发到本人账户。有以下一种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分发:

  (1)本人死亡的;

  (2)依法被收养的;

  (3)已满18周岁的;

  (4)寻找到失踪(失联)父母的;

  (5)父母重病治愈的;

  (6)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解除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3个月的;

  (7)其他可行的停止补充基本生活费补充措施的;

  (8)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院,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养育补助津贴至毕业为止,其毕业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一,申请条件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必须有当地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家庭中无基本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收入包括离退休工资和基本退休金,排除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老年人申请时的年龄须足年头满月;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二,申请承认

  申请本人或者监护人,其近亲属向户籍所在的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件;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无能力提交申请的困难家庭,村(居)民委员会有责任主动代为提交申请。

三,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初审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四,发放标准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80-89周岁城市高龄老人450元/月; 80-89周岁农村高龄老人270元/月; 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老人500元/月。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1.临时救助对象类型

  凡具有沙坡头区户口或持有沙坡头区居住证,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的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下列家庭或个人,在经历各类保险报销,赔付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获得临时救助: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患危重疾病或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或其他突发意外事件,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

  (6)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7)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有以下一级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参与竞争,吸毒等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拒绝接受家庭或者个人经济核对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形态。

二,救助申请和发放程序

1.申请

  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写明家庭成员情况,困难原因,家庭经济收入等) ,并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及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

  村(居)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对象资格初审,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乡镇发生家庭经济收入,困难原因,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格审查。

3.审批

  乡镇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审核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过党委会议研究决议后处理审批程序,并分发救助资金;对于3000元以上大额临时救助,乡镇审核后,报沙坡头区民政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审批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