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厨房产品加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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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产品名称:

根据双方业务合作需要,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工艺、配方、成本信息等相关保密信息,以令乙方能够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乙方取得如下定义的保密信息的情况。本协议的目的既便于双方开展各自业务,同时也对相关信息提供适当保护。

1. 保密信息的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保密信息”是指由甲方或其代表以书面、口头、电子数据或其他方式向乙方披露的与合作项目(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项目、产品、工艺、配方、成本信息、专用技术、设计权、商业秘密、市场机会、业务或财务事项等有关的信息,或甲方采取了保护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

1.2 保密信息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信息(并非因为违反本协议而导致的);

(2)由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且该独立开发并没有参考包含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的有关资料。

2. 保密信息的提供及使用

2.1 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就本业务而合理要求的保密信息,乙方同意:

2.1.1 对保密信息保密;

2.1.2 对保密信息仅应用于与本业务有关的事项;

2.1.3 除本协议明确允许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此类披露;

2.1.4 如因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披露的,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查验需披露信息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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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密

3.1 乙方应采取本协议规定的预防措施,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该保护和审慎程度不低于乙方通常保存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保护和审慎程度。乙方应使保密信息处于安全的环境中,并且不复制、使用保密信息,因本业务需要而进行的合理复制、使用除外。乙方同意,如果其知悉或怀疑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已经或可能受到影响,乙方将立即告知甲方。

3.2 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不适用于乙方按照法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关的要求须提供信息的情形,但在法律和有关机关不禁止的情况下,乙方应合理提前5个工作日将此披露需求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查验需披露信息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披露。

3.3 乙方在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将在该等保密信息进入公开渠道时终止。

3.4 乙方了解甲方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专有性,也了解一旦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甲方可能会遭受损害。因此,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行政罚没款、公告费、公证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用及律师费用等),将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全额赔偿。

3.5 未经甲方允许,无论是否为保密期间,乙方均不得向第三方直接披露甲方专有数据信息。

4.披露

4.1 乙方不应为第三方复制、复印、或向第三方披露、散发或转移全部或部分甲方的保密信息,但已经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的除外;

5. 未授予使用许可权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并未授权乙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无论是明示或默示,或其他)。该知识产权包含与保密信息有关的贵公司所拥有的或之后可能拥有的、或其被授予或之后可能被授予使用许可权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或该等知识产权的申请。

6. 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有权向乙方披露其保密信息。

7. 期限及终止

7.1 本协议将于协议双方签署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述(项目名称)终止后***年后终止。

7.2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其代表要求后七日内,向甲方或其代表归还提供给乙方由其所持有、保存或控制的保密信息。并保证不留存该等保密信息的任何复印件或拷贝件,亦保证不将该等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挪作他用。

8. 一般事项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

8.2 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的条款或条件时的延误,将不会影响或限制另一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

8.3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的放弃,必须以书面作出方为有效。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和签署方为有效。

8.4 本协议是协议双方就该保密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它取代并替代此前的任何有关的书面或口头的建议书、通信、理解、安排或其他沟通。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其余条款将继续有效,如同本协议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情况下执行。

8.5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将在启动法律程序前争取通过讨论、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按照如下第(5 )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述争议解决方式如未填写,则视为同意按照第(5)种方式解决。

9.联络和送达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信息将通过联络方式进行送达,以联系人人手联络的,递交对方联络人视为已送达;通过挂号信、快递方式联络的,发出后3日视为已送达;通过微信、短信、传真等方式联络的,发出之日视为已送达;

以上各方有效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另外一方有权继续以本条约定之联络方式办理相关事宜,未及时通知的一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诉讼或仲裁,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均以上述联系方式中列明的为准。

10.其他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自双方盖章或代表签字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