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粤港澳大湾区由广东省珠三角九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共同组成,是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在城市增量土地日渐减少的背景下,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印发实施,大湾区城市更新的新格局、新浪潮已逐步开启。为促进行业交流、信息共享,华勤城市更新研究院聚焦城市更新领域,联合建纬大湾区法律服务平台搜集汇总大湾区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资讯,整理形成政策资讯周报,以飨读者。
本期(2020年3月22日-2020年3月29日)内,深圳市发布5个政策征求意见稿(市级1个、区级4个),广州市正式印发4个新政(市级3个、区级1个)、珠海市发布1个政策征求意见稿(区级)、惠州市正式发布1个新政(市级);本期国家层面、广东省层面、东莞市、佛山市、中山市、肇庆市及江门市等城市未检索到城市更新相关新政出台。
深圳
《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年3月25日
发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华管理局”)就《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0年3月25日,龙华管理局就《管理办法》补充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3月发布的《管理办法》与1月发布的《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仅有五处较小的文字改动,因此以下主要说明《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土地供应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根据用地用途类型将工业和其他产业用地分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和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将商业服务业用地分为总部用地和一般商业服务业用地,连同住宅用地、其他项目用地分别从定义、供应方式、年限、供应要求、地价规定、竞买资格条件、监管、合同签订等方面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二、整合各类用地供应程序
各类用地供应管理从制定供应计划到启动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工作,再到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设置竞买资格条件、审定供应方案,最后到委托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组织供应、资格审查、签订监管协议及土地供应合同,整个流程紧密联系。具体如下:
三、加强批后管理
《管理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应后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监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到期处置。出让期限或租赁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并在土地供应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合同批后监管。龙华管理局应采用跟踪管理、开竣工延期、闲置地查处、合同变更、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等手段,构建土地利用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第三,产业监管。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对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
《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管理,光明区先后出台《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1〕18号)及《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深光城建字〔2015〕168号)。但随着公配物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故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起草了《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适用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公配物业”)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产权登记、委托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管理办法》所称“公配物业”是指《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各类公共设施。公配物业主要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文体活动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和停车场以及根据区住房和建设发展需要纳入公配物业管理的其他物业,不包括小区红线内的道路、绿地、广场。
二、移交标准、移交流程及产权登记
(一)移交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公配物业的装修应当满足《光明区社区配套及公共服务用房装修标准》的要求。学校、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便民服务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影剧院、社区警务室、公共厕所、垃圾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须一次装修到位,具备使用的基本条件。公交车场站、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综合体育活动中心、公共充电桩(站)、停车场等按已审核批准的报建图纸进行接收, 具备使用条件。
(二)移交流程
1.意向移交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预售许可前,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提出移交意向申请。区住房和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移交意向书》),建设单位凭《移交意向书》办理《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2.验收移交阶段。建设单位与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前签订《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以下简称《移交协议书》),建设单位凭《移交协议书》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手续。
3.实物移交阶段。建设单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实物移交申请并提供《移交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相关使用单位组成查验小组进行现场查验后,区住房和建设局与建设单位签订《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实物交接书》,完成公配物业的移交。
(三)产权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光明区公配物业产权属于光明区政府,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向产权登记部门申办公配物业的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配合区住房和建设局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公配物业《不动产权证书》,并提供办理产权登记工作所需材料。
三、监督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配物业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回使用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公配物业使用情况,阻挠或不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的;2.擅自将公配物业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3.擅自改变公配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活动的;4.擅自利用公配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5.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公配物业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6.未按照《光明区社区配套及公共服务用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的。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1日,坪山区财政局发布《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深坪财规〔2018〕8号,以下简称18版《监管办法》)。2019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正式发布,对社区党委审议重大事项的内容做了明确要求。故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18版《监管办法》作出修订,发布《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版《监管办法》),并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版《监管办法》对18版《监管办法》的修订内容如下:
二、新增的部分规定
20版《监管办法》在第九条,新增涉及城市化转地、政府统一征收事项的简易程序规定。土地涉及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可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本社区张贴公示;土地涉及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的,可由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社区一级公司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本社区张贴公示;土地涉及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子公司的,可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报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本社区张贴公示。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原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该文件已于2018年到期失效。为此,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概念
《实施细则》涉及的重要概念定义如下:
二、自主开发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项目的程序如下:
三、合作开发(不含城市更新)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的程序如下:
四、城市更新
(一)自主实施城市更新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实施城市更新的程序如下:1.项目论证、审查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参照集体用地自主开发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查。2.民主决策。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后,股份合作公司参照集体用地自主开发程序召开股东会议(如涉及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三会”、股东(代表)大会进行项目审议。3.计划申报和规划编制。民主决议通过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循程序办理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单元规划编制报批等相关事项。4.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项目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股份合作公司将项目整体资料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将项目整体资料及备案意见抄送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二)合作实施城市更新(具有重大影响,即集体用地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20%以上或集体物业建筑面积占项目拟拆除重建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实施城市更新(具有重大影响权)的程序为:1.项目前期工作。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坪山区城市更新相关规定选择前期合作方办理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单元规划编制报批的,应将招商信息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交易服务机构网站公告10日以上,并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公开选取前期合作方。前期合作方应满足本细则规定的合作方资质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前期合作方具有项目合作优先权。2.项目后续实施。项目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股份合作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制定合作招商方案、方案审查、民主决策、引进合作方、办理备案等工作。
(三)合作实施城市更新(不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实施城市更新(不具有重大影响权)的程序为:1.资产评估。股份合作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相关程序履行资产评估。2.拟定合作方案。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与项目开发商进行更新项目范围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谈判,并协商拟定合作方案。3.审查决策。合作方案制定后,股份合作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相关程序开展方案审查、民主决策工作。4.签订合作协议。股份合作公司按照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和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合作事项,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5.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股份合作公司将项目资料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印发《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9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交易管理办法》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故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在《交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1.适用范围。《租赁管理办法》适用于物业租赁交易及管理,不再适用集体物业出售。《租赁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出租各类集体房屋及土地,包括住宅、商场、办公楼、厂房、宿舍、商铺、市场摊位以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附着物和集体享有权益的土地。
2.交易方式。《租赁管理办法》在原有竞价、单一来源谈判、续约交易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直接签约等方式,同时,对每一种交易方式进行了名词解释,并对各种交易方式适用何种集体物业分别进行列举说明。
广州
《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0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20〕3号
截至2019年1月9日,广州市已根据《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分六批认定了817处历史建筑,并制定了相应保护利用规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完善保护并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市政府研究室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2020年3月10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五年。《实施办法》对前述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确立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惠民利民、鼓励创新的保护利用原则,并明确了市、区、镇街统筹配合的工作体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方式
《实施办法》在现行政策法规基础上,鼓励通过对历史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如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
同时,允许在建筑内部适度增加使用面积或调整楼层层高,在建筑外部定比例(最高不超过建筑总面积的20%)增加附属面积用于满足消防、市政等专业管理要求,以实现对历史建筑的灵活利用;并对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增加使用面积等活动依法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等专门对历史建筑依法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且增加建筑使用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不办理产权登记,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以保障活化利用的顺利开展。
对于国有历史建筑及非国有历史建筑,《实施办法》提出完善“阳光租房”信息平台建设,增设历史建筑房源查询功能的要求,并明确了不同的利用方式,给予政策利好,具体如下:
针对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时的历史建筑利用与保护问题,《实施办法》则区分不同情形,从保护责任人和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等方面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并对主管城市更新的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实施办法》提出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时,应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章,落实历史建筑等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提出修缮设计等方案,以防止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历史建筑的不合理利用、修缮及破坏。
二、 优化历史建筑合理利用行政审批流程
《实施办法》针对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所面临的行政审批缺乏依据和审批标准不够灵活的现状,除前述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增加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依据之一的变通之外,还提出:(1)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模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征求其他部门书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许可进行合理论证;(3)针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历史建筑多功能使用的免于行政许可,导致后续无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的问题,规定加强部门内部协作,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对该种情形界定不确定的,可征询区规划资源局意见。
三、 加强历史建筑的消防保障
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本身的消防标准较低,而活化利用也增加了其消防风险,而受技术、经济等因素制约,对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利用也难以达到现代消防标准,为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及消防审批问题,《实施办法》提出应区分情形,制定适应历史建筑特点和保护需要的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同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历史建筑修缮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论证以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并通过住建部门历史建筑开展合理利用时从提高耐火等级、完善内部改造、增设消防设施等具体防火安全措施提供指导,提高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支持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金融服务方案》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2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字号:穗工信函〔2020〕15号
为全面落实广州市“1+1+4”工作举措,加强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以推进村级工业园的政治提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共同推出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金融服务方案,从信贷额度、产品、费用等多方面惠及村级工业园区改造,具体如下:
《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7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穗建规字〔2020〕33号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和《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政部综合司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于2019年7月18日对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16个城市进行了公示,并对确定的试点城市给予三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广州市位列其中。为规范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资金的管理,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加快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于2020年3月17日正式印发并实施《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分六章四十条对奖补资金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及标准、项目审批程序及审查遴选、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制,《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奖补工作的责任主体
《实施办法》明确奖补资金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编制奖补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年度奖补计划,办理资金奖补审批,组织奖补资金使用、监管、考核及绩效评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奖补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拨付住房租赁市场奖补资金,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资金监督。
二、奖补资金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实施办法》明确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阳光租房”平台的资金奖补,并在第二章以补贴类和奖励类进行类型细分,适用不同的奖补标准,具体如下: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了8种不予奖补的情形,从企业信用条件、房源录入平台、租赁合同备案情况、房屋性质、房屋建筑面积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奖补项目审批程序
《实施办法》附件中对补贴类和奖励类的奖补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均须遵循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通知、支付7个流程环节。
此外,对于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以及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施行遴选审查机制,综合考虑项目对区域、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促进作用、改造或建设方案水平、租金水平、租金收取期限、服务对象等因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成立遴选小组,组织开展遴选工作。遴选程序如下:
四、奖补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实施办法》第四章也对补贴类和奖励类的奖补资金拨付进行了不同规定。
五、奖补资金的监管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奖补资金,需做到对相关部门核拨全过程实时信息公开、拨付情况定期通报、使用情况与绩效评价相挂钩、财政及审计实施监督,并对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奖补资金申请、使用情况与信用体系监管相挂钩,以落实奖补资金核拨、使用过程的透明、公正。
《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3日
发布机关: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增府办规〔2020〕2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城区农村集体交易行为,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13日印发并施行《增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式
《实施细则》提出由镇(街)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明确交易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区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不同方式: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相应交易服务机构或平台进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在该服务系统正式运作时间前签订的规范合同,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在合同台账补录登记),二是在村社依规自行组织交易(需向镇(街)交易服务平台申请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以及相关的会议记录并取得审批,进行审核备案)。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五种可经特定程序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的之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均应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进行。
二、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程序
《实施办法》明确进入镇(街)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程序如下:
对于标的金额小、期限短的小宗零碎集体资产交易,则可由村(社)自行按流程组织交易,镇(街)备案,平台补录,并简化了该类交易的交易程序。
三、 交易管理与监督
《实施细则》将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与农村集体资产平台联动,确立交易见证监督机制,并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与农村集体绩效挂钩,将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的不规范交易行为与信用评价、竞投资格准入相挂钩,以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高效运作、诚信实施和实时监管。此外,《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禁止情形、农村集体有关人员及交易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相应责任,以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规范运行。
珠海
《香洲区城中旧村改造项目产权人死亡后继承权未明确的不动产权注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年3月27日
发布机关: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
为解决城中旧村改造项目产权人死亡后继承权未明确的不动产权注销问题,推动香洲区城中旧村改造项目进展,切实提高城中旧村改造项目供地效率,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起草了《香洲区城中旧村改造项目产权人死亡后继承权未明确的不动产权注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针对城中旧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死亡后,因继承权未明确而造成无法申请不动产权注销登记这一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由当事人(法定继承人之一或部分继承人)向公证部门申请对原房屋产权情况及相应拆迁补偿权益等材料和证据予以保全公证。取得保全公证文书后,当事人可凭公证文书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确认函件及其它应提交的资料申请不动产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经审核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告15日无异议的,予以注销原产权登记。
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公证时,先向属地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再持《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申请注销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对原房屋产权及相应拆迁补偿权益等资料的保全公证。
惠州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0日
发布机关: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理顺相关职责以及各项工作具体标准,妥善处理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的关系,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20〕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暂行办法》共计五章五十二条,外加一个附件《住宅房屋评估修正系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机构与职责、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等多方面的内容。《暂行办法》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
一、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暂行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具体如下:
《暂行办法》新增了征收申请、确定拟征收范围、发布征收预告、选取测绘和评估机构、明确评估技术方案、房屋权属调查和权利人基础资料收集等征收前期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暂行办法》特别规定,征收预告发布后,区自然资源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含析产分户)、扩建和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拟征收范围内发生加建、抢建等行为,造成政府征收成本的不合理增加。此外,“明确评估技术方案”这一程序为后续房屋价值评估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区分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工业仓储房屋、“住改商”房屋和其他房屋,明确了各类房屋所享有的相关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其他房屋是指房屋征收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房屋和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
华勤城市更新研究院是国内首家注册成立的非盈利性城市更新智库平台;该平台立足深圳、服务湾区、面向全国,致力于构建一家开放的、无边界的城市更新专家智库平台。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地产与工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拥有近百名专业服务人员,设有八大业务中心和三大支持中心,能够为客户提供地产与工程全链条法律服务。城市更新业务是律所核心业务之一,迄今为止,建纬深圳所已为粤港澳大湾区超过200个城市更新项目提供拓展、实施阶段法律服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