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孤
个人公众号:林孤小姐(ID:lingu1212)

封建社会是人治,现代社会是法治。

人治跟法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个人意志与法律权威孰高孰低。

——道德或许可以约束人的思想,但绝对无法约束人的行为,然而法律却可以。

1

3月28日,北京。

市检二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郭某某批准逮捕。

3月14日下午,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超市内不戴口罩,顾客段某某(72岁)提醒他遵守防疫规定,请戴好口罩。

——原本只是好心老大爷的一句善意提醒,却不想为自己招来了杀身之祸。

郭某某不满老大爷的提醒,将其推倒在地,并且双拳殴打对方头部,致使老人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并且,郭某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还打伤了两名超市工作人员。

人家提醒你戴个口罩,你就把对方给打死,这还是人吗?

“没有人性的怪兽,就隐藏在人群当中。”

2

逮捕了郭某某后,检方详细审查之下,令人大呼惊恐!

——这个杀人犯郭某某,在16年前,居然就已经是个杀人犯!

上述的郭某某正是2004年“北工大女生被杀案”中的被告。

16年前,郭某某是北京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

因为情感纠纷,女友提出了分手,郭某某随即在酒店里用枕头将女友段某某活活闷死。

段某某的同学曾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段的 男友脾气暴躁,两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吵架, 女生还被打过。

偏执、冲动、暴躁、易怒、暴力,就是杀人犯郭某某的典型特征。

打女友,感情纠纷下分手后就要杀人;打老人,提醒他戴个口罩就将对方殴打致死。

——女友段某某,老人段某某,两个无辜的生命,就这样两次死在了杀人犯郭某某的手上。

3

16年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他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05年2月24日,郭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故意杀人却没被判死刑,而是判了无期徒刑?

因为遇害的女大学生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拿了杀人犯家属40万元的经济赔偿。

就这样,郭某某躲过了一颗子弹,苟活了一条烂命。

“大难不死”的郭某某,更是上演了“9次减刑”逃出生天的魔幻剧情。

2007年6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郭某某减为有期徒刑19年。

——坐牢才两年,无期徒刑怎么就减成了19年?

最终19年的有期徒刑在“层层递减”之下,变成了14年的有期徒刑。

2019年7月24日,杀人犯郭某某“刑满释放”,走出了监狱的大门,呼吸外面新鲜的空气,奔向新生活。

——那个被活活闷死的花季少女,却再也没有机会重新活一次了。

而在郭某某出狱之后不到8个月的时间,一个老大爷又被他打死了...

是谁导演了这一场悲剧的宿命轮回?

4

杀人犯9次减刑获释后再杀人,这是孙小果第二?

舆情汹汹,民怨沸腾之下,北京市委政法委直接督办,推动办案单位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全面调查减刑情况。

9次减刑有没有猫腻?
——更重要的,不是减刑的次数,而是减刑的依据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当初孙小果获得减刑的依据,是因为孙小果有一项“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发明专利,此发明专利助其减刑。

——目前,此项专利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状态。

也就是说,这么一个狗屁的发明专利,保护了一个社会人渣,进而残害了更多的无辜生命。

同理,郭某某的减刑依据是什么?也取得了发明专利?还是狱中表现良好和某某某亲如一家?

——公众所质疑的“司法腐败”,就是从这种类型的人渣“减刑出狱”开始的。

16年前能拿出40万元的赔偿谅解金,无期徒刑能够9次减刑坐牢14年就刑满释放,公众自然会怀疑郭某某的“身份背景”,非富即贵背后没有“能人高人”的操作?

一般人估计16年前就直接跟着子弹一起走了。

“就是普通人家,不是高官,绝对不是高官家庭。”

钱烈阳(郭某某16年前的辩护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他现在已经记不清郭某某父母的具体职业,“但是我就一个印象, 就是普通人家,不是高官巨富。”

——昆明恶霸孙小果,普通人家郭某某。

5

2019年6月9日,一位学生家长报警, 称其未成年的女儿在就读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加国际学校遭到一男老师猥亵。

6月10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刘兴林,刘兴林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月11日,犯罪嫌疑人刘兴林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被猥亵的女孩,都是11、12岁的小学女生,除了受害者娜娜(化名),该老师还被爆出骚扰过多名女同学。

警方细查之下,更让人心惊的是,这个“恶魔”还是一个有前科的罪犯!

13年前,贵州余庆勤勇小学原校长刘兴林因涉嫌奸污幼女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这个名叫刘兴林的校长,正是此次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猥亵学生的班主任,刘兴林老师!

——13年前奸污幼女,他是校长;13年后猥亵女生,他是老师。

当初就不该只判他7年,即便不能处以死刑,至少也应该对他“割以永治”!

“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怎么会再次被招进学校教书呢?”娜娜的父亲难以理解。

校长回应称,学校在录用刘兴林时,主要考察了他的业务能力,对他的道德品质方面学校无法进行考察。

即便是道德品质无法考察,“作奸犯科”所遗留的案底,奸污幼女这样的重罪,校方都丝毫察觉不到?

法律和道德把这样一个变态恶魔从学校赶了出去,利益和“业务能力”又把这样一个变态恶魔接回了学校。

行为如同禽兽一般的人,你把他请到学校里在一群天真无邪的孩子身边埋了一颗“定时炸弹”,然后强调这颗“炸弹”的业务能力?

同样,16年前,郭某某故意杀人之后,诉讼文书上也是在一度强调郭某某“品学兼优”、系一时冲动“激情杀人”。

——尸体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就表示一个无辜生命的死去,我们只关心遇难者的悲痛,对于蓄意谋杀的残忍杀人犯的“一时不幸”,我们并不关心。

杀人了,他就该死!

6

如果一个人彻底的丧失了人性,沦为了人渣只剩下兽性,既然他自己选择了放弃生而为人的底线和道义,那么法律和道德就应该一致的成全他的选择。

我们总是习惯于或者偏向于去传递真善美,弘扬正能量,这真的是对的吗?
——比起扬善,更重要的是惩恶!

打击犯罪分子,一是为了维护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二是为了保护更多无辜善良的民众。

若是轻易的放过了犯罪分子,既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尊严,又将更多的无辜路人,推向了危险的境地。

人群中隐藏了没有人性的怪兽,我们躲避都来不及,却有人把好不容易关进笼子里的怪兽,又释放到人群当中?

翻一翻15年前、20年前的各种“冤假错案”吧。

有一身清白的人,蒙冤入狱了,十几年后的沉冤得雪,补偿金和赔偿金,却是由国家掏钱,纳税人怎会乐意?
有一身罪孽的人,躲过了法律的严惩,十几年后还能减刑出狱,继续为祸人间,又是一条无辜生命的死去,社会大众怎么能够不愤怒?
当大家都在普遍探讨社会的黑与白时,我们更应该探讨的,是法律的红与灰。

人性复杂,每个人的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东西,人性泯灭之后,便是兽性大发。

——这是人性的灰色,而这种灰色,仅仅靠教育和道德的倡导,是不够的。

法律是什么呢?
——法律就像是人性的低保,它代表着一种红色警戒线,它清楚的知道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东西,想想可以,做出来不行,只要逾越了雷池半步,法律就会让作恶者付出代价。

正是因为犯法之后的惨痛代价,法律的红线,才能压制住人性的灰色。

如果欠债可以不还钱,杀人可以不偿命,法治社会的框架体系,不就乱套了吗?

法律在监督着人性,今天的网络时代,今天的民智开化,今天的社会大众,也终于有机会能够监督法律了:
舆论监督、人群监督、网络监督。

所有阴暗的角落,都应该让阳光去晒一晒,所有藏在暗处的卑劣龌龊,都应该拿出来以人民的名义对他们进行审判。

恶要是没有被及时严厉的惩处到位,更多的善,就会遭到毒手被恶意所诋毁所打击。

道德可以颂扬好人好事,但是法律绝不能轻饶坏人坏事。

教育和环境,造就了一个人的前程和未来,道德和法律,约束了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

任何一个环节失控了,对这个到处都是人群聚集的社会来说,都是一场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