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频发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和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恋爱关系期间双方关系的特殊性。笔者在上个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就接到一女孩子的咨询委托,说是在恋爱期间男方同意给女方每月生活费,给10年,但是担心男方未来反悔,想委托律师为其拟定《借条》,恋爱期间的借条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今天结合一案例说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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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至8月,韩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2018年7月16日,陈某向韩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韩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8年8月。2018年9月18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韩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审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韩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释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现实中有些原告的起诉证据有借条等许多相关证据材料,但是也有原告仅仅有借条这一个证据,谈到付款凭证的时候就说是现金交付,这种情况原告是否能赢得官司呢,重点要查明借贷是否真的发生,原告对借贷真实发生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并且结合司法审理实践,在没有直接证明借贷事实(银行汇款凭证等)发生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出借金额大小、交付的过程、交付过程中的证据、交易习惯、双方的亲属关系信赖程度、庭审中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等各方面材料,以此来判断借贷是否属实。

如果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则原告胜诉,如果不能证明的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总之,证据中仅仅持有借条,并不一定胜诉也不一定败诉,需要结合个案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