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峰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以兼得?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基础,对此提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华,女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撤销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钟劳人仲案字第(2017)第某号仲裁裁决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某华承担。

三、原告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常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四、被告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及理由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某号民事判决,

2、维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

理由:

1.二审法院未对胡某华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获得第三人赔偿的误工费进行调查而直接作出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胡某华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调解结案,该案调解书中未明确胡某华获得的赔偿款中包含误工费。从胡某华诉讼请求与调解书确认的赔偿金额的差额足以说明胡圣华未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2.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扣除劳动者已经获得的侵权赔偿中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五、法院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判决:

一、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053.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4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99662.1元;

二、驳回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胡某华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2、二审法院:

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4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80608.8元;

二、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驳回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胡某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3、高级法院: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某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保全费1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法律事实

1、胡某华自2016年3月8日进入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从事挡车工工作,公司未为胡某华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胡某华月平均工资为5058.4元。

2、2016年7月31日18时许,胡某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华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3、胡某华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留院治疗,于2016年8月4日住院治疗,2016年8月23日出院,住院23天。

4、2017年1月11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胡某华的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胡某华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5、2017年3月18日,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发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胡某华伤残等级为十级。

6、2017年8月11日,胡某华向钟楼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8850元。钟楼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常钟劳人仲案字(2017)第4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A、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9662.1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19053.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4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鉴定费200元);

B、胡某华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7、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法院。

8、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因不服常州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驳回了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本案争议焦点: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应否向胡某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八、评析

A、关于十级伤残待遇的规定: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C、侵权人身损害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费用(参照费用清单、医院发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确定,

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职工年收入÷365×误工天数或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陪护人原每天收入×护理天数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或者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护理天数或者每天100元,备注:【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6、住宿费:在外地治疗时赔偿,当地治疗一般不赔偿;

7、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

8、残疾赔偿金:

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59周岁以下,包含59周岁);

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60至75周岁,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

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特殊的参照辅助器材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死亡,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的,不包括18周岁】

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60至75周岁之间,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

④【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

1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

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备注:【59周岁以下,包含59周岁】

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备注:【60至75周岁之间,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

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备注:【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

13、精神抚慰金:3万元×伤残赔偿指数;备注:【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指数,造成死亡可酌定提高】

14、鉴定费:以票据为准,一般包括鉴定时的检查费用和鉴定费;

15、二次手术费:一般以伤残鉴定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准,主选项目;后续治疗费:与二次手术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备选项目。

16、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以票据或鉴定报告为准。

17、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发生的实际损失,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D、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F、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1、本案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被确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肇事者要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又被确认为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会要负担赔偿责任。受害者既可以得到人身损害赔偿款,也可以得到工伤待遇赔偿款(除去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

3、《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第13条规定,指出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

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4、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5、胡某华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其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审判决改判常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胡某华的再审请求成立。

6、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转嫁他人。但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正确认识法律,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