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永泰县汪先生由于一时不慎,开车追尾了前面一辆车,本想人员未有伤亡,只是两辆车受损,那就走个保险,出险维修下,事情就解决了,然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这理赔的事,一波三折,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拒绝的理由是当事人的车年检已过期两个月,符合交强险里面的一个责任免除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由于汪先生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项有争议,所以汪先生的爱车,迟迟不能维修,已经放置4S店多月,并且还要承担前车追尾赔偿责任。大家觉得汪先生这种情况,是否真的如保险公司所说那样,不能享受理赔呢?
我们也来看看律师是怎么说的呢?
第一方面,我国《道路交通法》中对车辆安全的一个规定,车辆要定期年检,实际上是为了保证行驶过程中的一种秩序上的安全,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年检只能证明你的车辆是否达到上路行驶的质量标准,但是没有及时年检,不能推定车辆是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这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部分争议。
第二方面,交警对这起事故的鉴定结果是没有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不是这个车辆的制动性能下降或者不合格等自身车况原因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方面,如果合同条款有争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具合同格式条款的这一方,应当承担对于他不利的一种解释后果,来处理争议纠纷。
尽管没有及时年检,在司法上还存在部分争议,但是综上三个方面,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这下小伙伴们,也长长法律知识了吧。事后,保险公司也愿意与汪先生就理赔后续相关事宜做进一步的协商,不再纠结学术或司法上争议。
最后,律师友情提醒车友,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理赔争执,车主还是应该按规定及时地对车辆进行年检。
大家觉得,律师的理由充分吗?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合理合法吗?以及生活中,很多保险都有不同的理由拒绝理赔,或者少赔付呢?记得关注@教书匠大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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