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记者梁传松 通讯员王佳 侯文念

为了赚钱,两名男子利用各自身份证开办多张银行卡,并以每张1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就这样,糊涂的两人为电信诈骗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月3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通报,该二人均已被下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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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冒充公司老总骗走185万

2017年12月20日,黄石市下陆区某公司综合负责人张某(女)在出差时收到短信,对方自称公司老总“柯某”,要求张某通知公司财务李某(女)加入公司QQ群。

李某加入QQ群后,发现老总“柯某”和他的爱人(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均在群内,便没有怀疑。

“柯某”在群内告知李某,称刘某与公司有一笔185万元的合同费(目前警方已追回58万元),已将费用转账至爱人所在的市场部账户内,现因合同内容需要重新商定而无法签订,因此款项需要通过公司账户先行垫付退给刘某。之后,“柯总”还将刘某的“转账信息”发到群内。

李某信以为真,立即照办。转款后,李某告知“柯总”已将185万元转到指定账户。

张某出差结束后,回到单位向老总报备账目,这才发现她被骗了,赶紧到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报警。

民警细查揪出幕后“帮凶”

接到报案后,下陆分局高度重视,立刻成立专班,多线并查。通过调查,警方发现收款银行卡“有问题”。原来,调查发现,刘某(1995年生,陕西省临汾市人)日常在江苏活动,但银行卡却是在上海实名办理的。

民警迅速前往上海,查实涉案银行卡系案发前一个月办理,案发后随即在江苏注销。

专班民警以此为突破口,顺线前往多地银行查证,发现刘某有多次在各大银行实名办理银行卡后,短时间内(一两个月以内)进行注销的不正常行为。

通过串并案,警方顺藤摸瓜,发现李某某(1990年生,安徽淮北市人)也有重大嫌疑。

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刘某、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与多起诈骗案有关,二人名下涉案银行卡共计转汇385.76万元。

2018年1月25日,上海警方在某银行柜台前将刘某抓获,同年2月23日,江苏昆山警方在李某某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2018年3月2日、28日,刘某、李某某先后被执行逮捕。

据刘某供述,他与李某某两人都在江苏工作,系工友关系。2017年11月,李某某告诉他,倒卖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可以“赚零花钱”。于是,二人前往上海与李三(化名,另案处理)接头,用各自的身份证分别开办了数张银行卡,并转手卖给李三,一张银行卡获利100元。二人还向李三承诺,在交易后收到李三发来的可以注销银行卡的消息后,即各自在当地将银行卡注销。

1张银行卡就能获利100元,尝到甜头的刘某觉得“这活不错”,之后多次联系李三进行个人银行卡的交易活动。

目前,刘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处罚,李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也是犯罪

刘某和李某某贩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工具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了解,作为新设立的独立罪,该罪名主要针对诈骗灰产链条中,间接参与诈骗行为的上下游“帮凶”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几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特别提出两种情况均可认定:一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其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二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因未达到刑事年龄责任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黄石警方提醒市民:我国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买卖的电话卡、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电话卡、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了解电话卡、银行卡买卖、租借的危险性,绝不将电话卡、银行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不要贪图小利而将本人身份证件外借或出租,如遇身份证丢失的情况,应及时到派出所报失备案,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