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高时林,男,1962年生,原仪征市粮食局陈集粮油管理所主任、仪征市粮食购销总公司陈集粮站原站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仪征市监察委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日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仪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仪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9〕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时林犯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近期已审理终结。

仪征市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时林在担任仪征市粮食局(现为仪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陈集粮管所主任、仪征市粮食购销总公司陈集粮站站长期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粮食收购入库、仓储、调运出库等工作中,采取将未上报仪征市粮食购销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升溢公粮(在粮食收购入库、仓储、调运出库过程中。

经过扣除水份、扣除杂质、烘干、通风、加湿等过程产生的溢余粮食)、截留公款购买的粮食私自出售以及收取粮食“烘干费”不入账、虚报运费、虚增装修、维修费等手段,侵吞、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50.79556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时林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1507955.67元。另查明,仪征市陈集粮油管理所、仪征市粮食购销总公司均系国有企业。检举揭发情况,监察机关尚在查证中。

仪征市人民法院宣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时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高时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时林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仪征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高时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时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赃款,且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仪征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时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高时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七千九百五十五元六角七分(现扣押于仪征市人民检察院),由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来源:法检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