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鲜花插在牛粪上的事情司空见惯,但如西门庆和潘金莲这样的奸夫淫妇合起伙来毒害武大郎这样的事情却多少让人气不过。虽然相貌丑陋被人叫做“三寸丁”,但是武大郎是一个安守本分、善良淳朴的老实人,一脚被西门庆踹晕,又被潘金莲鸩杀,实在是天理难容。

诞生于《水浒传》又被《金瓶梅》改编的“武大郎之死”已经成为明代文学中的经典之作,很多人疑惑:事发当日,不知羞耻的西门庆和潘金莲为什么当时如此理直气壮,西门庆还敢对武大郎动武?事实上,很少有人从明朝刑事案件的角度对此事进行分析,当武大郎来到捉奸现场,潘金莲和西门庆不得不表现的理直气壮,因为他们不这样做,就会有生命危险。为什么这么说呢?

《水浒传》诞生于明初,《金瓶梅》诞生于明朝万历年间,而书中的武大郎和西门庆等人均是宋朝人,也就是说,作者运用借古讽今的手法,指宋骂明。如果说武大郎被杀一案是杜撰,作者也只可能以明朝的社会生活背景进行创作。如此一来,武大郎被杀一案,就是典型的明朝刑事案件,需要按明朝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明代法律中对于“杀一通奸者”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丈夫杀死其妻及她的非法性伴侣,如果杀害行为发生在丈夫当场发现俩人作乐之时,丈夫不受惩处。也就是说,当时武大郎在郓哥的带领下来到王婆的茶房,如果当时武大郎携带凶器,顺利打开房门将西门庆和潘金莲这对奸夫淫妇直接杀死,武大郎是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会受到相关的法律处罚。

另外一种情况,明朝的法律也做了说明,如果只是奸夫被杀,妻子只受规定的通奸行为的惩处,丈夫获准可以随意把她卖给他人为妾,但丈夫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武大郎闯进房门,没有杀潘金莲,而是把西门庆当场杀死,武大郎可能不会最终被判处杀人罪,但是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但作为对潘金莲的惩罚,武大郎可以把潘金莲卖给别人。

作为通奸者之一的潘金莲对这一法律规定或许早有耳闻,因为在那个达官显贵经常到处眠花卧柳的时代,这样的事情或许时有发生,人们对通奸罪的惩罚早已烂熟于心,惯在风月场中游走的西门庆就更不用说了,他不可能不知道这其中的利害。

因此,当武大郎气势汹汹闯进茶房之后,潘金莲第一反应是顶住门,不让武大郎进卧房,而西门庆的第一反应则是钻到床底下,这对奸夫淫妇这个时候怕的不是被武大郎当场抓现行,而是怕武大郎杀了他们两个。毕竟,当场杀死一对通奸者,对于武大郎来说名正言顺,且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潘金莲和西门庆只能最后一搏,他们坚决不能让武大郎现场成功捉奸。因此,西门庆立刻又从床底下钻出来,做好一切逃出去的准备,紧接着西门庆将卧房门打开,只见武大郎这个“三寸丁”挡在门口,西门庆想都没想,一脚上去把武大郎踹翻在地,上演了一出“虎口脱险”。

另一方面,本是来捉奸的武大郎反而被西门庆差点踹死,于情于理都会得到人们的同情。实际上,武大郎获得这样的结局也是自己缺乏法律常识造成的。

武大郎与郓哥虽然做好了谋划,但是他们并未准备将这对奸夫淫妇置于死地,也就是说,武大郎没有想好自己来捉奸的目的。按照明代法律规定,如果丈夫当场发现妻子与其非法性伴侣作乐,但只杀死妻子而放走奸夫,那么他将按杀妻罪的律来惩处。

同样,如果丈夫到达非法行为现场,在室外而未在性行为现场抓获奸夫,然后把他杀死,丈夫将被重杖责打。如果通奸行为与丈夫赶到和杀死奸夫之间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例如在路上或在次日赶到),那么丈夫将按故意杀人(故杀)之律论处。

也就是说,武大郎如果想要惩罚这对奸夫淫妇,他只有当场把他们杀死,才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很明显的是,武大郎既没有很好的身体素质能够独自干掉西门庆,也没有召集足够的人手帮他实现当场杀死西门庆的目标。

如果说,武大郎当时确实已经有了想要杀掉西门庆的想法,而且他对明代法律所规定的通奸条款也很清楚,那么非常明显,他悲剧的高估了自己的身高和体能,因为西门庆一抬脚就能把他踢到差点一命呜呼。

武大郎被西门庆打成重伤,已经卧床不起,王婆出了一个主意,让潘金莲毒死自己的老公。潘金莲为了跟西门庆长久得做夫妻,决定一不做二不休,一天夜里直接给武大郎灌了毒药。潘金莲长得如花似玉,只可惜是蛇蝎心肠。对于这样的女人,明朝法律明确规定,故意杀死自己丈夫的女人,要被判处最严重的刑罚——凌迟处死。

然而,小说毕竟是小说,为了能让故事情节延续,《水浒传》和《金瓶梅》并没有交代相关的法律常识和背景,而是沿着原有的脉络继续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明代的《大明律》是将杀人作为一种特定法律范畴的首部中国法典,如武大郎被杀或武大郎反杀西门庆、潘金莲的刑事案件一旦出现,所在县、州、府就要进行处理,由于涉及到了死刑,这一案件还需要京城的监察御史和在京外的提刑按察司复审。

复审的目的是发现在判案过程中是否出现误判。根据明律,复审官员必须对草拟的判决作出评估。他们的复审结果之后被转到刑部作最后的研究。刑部的这次研究结果相当于又一次上诉的听审,它然后以奏折形式上呈皇帝。如果得到皇帝批准,判决就被执行。

也就是说,民间的一起杀人案的审理需要调动整个明朝的司法程序,最后以奏折形式直达御前。

参考文献:《剑桥中国明代史》《水浒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