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乔丹最终于“打赢”了一次乔丹体育!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据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乔丹体育在之前“官司”中赢来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可能不再属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书还显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要知道以上提及的裁定和诉讼,乔丹要求均被拒,乔丹都以“败诉”收场。就此事南都记者向乔丹体育发去采访提纲,截止发稿前,对方未回应。

据了解,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

"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但值得注意的是,据判决书,该争议商标专用期限目前仅剩12天,实际上,该商标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4月21日已获准注册。

实际上,在该商标注册后2年即2012年,乔丹就“盯”上乔丹体育。2012年,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请求注销“乔丹体育”多项商标,但遭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理由包括“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等。

随即乔丹对乔丹体育提起行政诉讼,2014至2015年,北京市高院对该案进行一审、二审,均以乔丹败诉收场,北京市高院给出的理由包括“不能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的对应关系强于与乔丹公司的对应关系”。

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明知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判决还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实际上,商标里出现“乔丹”元素对于乔丹体育来说,喜忧参半,在最初为其打开市场的确助益较多,但对于长远发展,似乎有害无益。

2011年11月21日,乔丹体育向证监会提交IPO招股书申报稿,并于当年11月25日获得过会。但就在其冲刺IPO最为关键的2012年,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

虽然乔丹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但自2012年乔丹就一直“缠着”乔丹体育,屡屡上诉。这使得证监会在2014年指出,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属于企业存在特殊事项的状况”,并表示在乔丹体育相关受限因素消除后,才能按程序推进后续上市工作。而截止今年,乔丹体育仍未上市成功。

而就在乔丹体育诉讼缠身上市艰难的时候,与其同时发展起来的劲敌安踏、李宁等国产体育品牌早已进入了资本市场,并混得风生水起,如今乔丹体育额早被甩出本土运动品牌第一集团军。

“和乔丹打了八年官司,乔丹体育错过了IPO,错过了本土运动品牌复苏的关键时间点,也错过了其最好的发展窗口期”,纺织服装品牌管理专家、上海良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程伟雄曾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分析称,目前本土运动品牌第一集团军已经形成,即便摆脱官司,且乔丹体育如愿上市,其要想再跻身本土运动品牌第一集团军,挑战不小。

南都记者 钱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