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项目

0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署,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0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0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一)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三)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四)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一)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所在地方(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重庆、四川、安徽合肥);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名单由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印发通知确定);

(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名单由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印发通知确定)。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所在地方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本项目于2020年5月31日停止申报。

0 2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申报2020年度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的通知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自2014年启动以来,已派遣中国青年科技人员及高中生共计10000余人赴日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作为中日科技创新合作重要内容之一,该计划有效推动了中日科技人文交流与合作,增进了中日科技界之间的沟通与理解。经我司与日本科技振兴机构协商,现共同启动2020年度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日本与亚洲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樱花科技计划)由日本科技振兴机构全额资助,邀请亚洲各国及地区青少年短期访问日本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并与日本青少年、科学家、研究人员等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作为日本樱花科技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面向中国大陆地区招募优秀高中生、大学生、青年科研人员等赴日交流,原则上要求首次赴日、年龄40周岁以下(领队可适当放宽)。

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共分三类:

第一类为科学技术交流活动(A类),由日方接收单位安排中方人员赴日开展短期交流考察,在日行程7天以内,日方合作单位为教育或科研实体(如学校、研究院所、企业等)的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不含领队);

第二类为共同研究活动(B类),由日方接收单位安排中方研究人员赴日开展短期共同研究,在日行程最长不超过3周,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不含领队);

第三类为科学技术研修活动(C类),由日方接收单位安排中方人员赴日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在日行程10天以内,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不含领队)。

申报单位种类包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日方接收单位如果是企业(包括企业运营的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只资助赴日机票、消费税以及一般管理费。

二、申报方式

1、申报流程

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由拟开展交流的中日双方基层单位就申报批次、项目内容、人数、时间等先行沟通,达成一致后,各自向中日两国主管部门申报,中方主管部门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具体过程管理由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负责。

中方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报送项目组织(推荐)部门进行审核。经各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将扫描版提交至中日技术合作平台网,具体方法请登录申报系统查阅相关说明。申请表纸质版原件报送至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

2、注意事项

中方派遣单位为两家或以上联合申报的,由牵头单位进行申报,并须在申请表内详述其他参与单位名称及各单位拟定派遣人数。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外事或科技主管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申请表全年有效。如当批次未获立项,可与日方继续磋商本年度后续批次交流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中方申报单位需在系统平台再次申报,并上传申请表扫描件,无需寄送纸质版。

本项目于2020年11月5日停止申报。

0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4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

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助力中小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创新发展。

0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的工作部署,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增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全链条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7〕6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第二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统筹考虑建设需求和地区分布、高校类型和学科特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第二批30家左右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申报主体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体,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高校以及其他部门所属高校。

三、申报条件

(一)所在高校已设立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2020年3月20日前设立,以高校发文时间为准);

(二)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每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推荐1家地方高校;

(五)已纳入或拟申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的高校不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20年4月10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级项目

0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和《制造强省建设行动计划》(浙委办发〔2020〕8号)精神,聚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现拟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开展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认定工作,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带动力大、竞争力强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的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软件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序、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或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4、具有良好的研发技术基础和人才支撑。

(二)申报软件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属于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业务管理等工业软件产品,网络与边界安全、工控安全、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等网络安全类软件产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软件产品;

2、该项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软件著作权(产品申请首版次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间不超过2年,著作权人须包含申报单位);

3、该项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4、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

5、该项软件产品通过具有CNAS、CMA资质认证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6、该项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7、产品未获得任何软件首版次补助、支持或认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优先征集

1、该项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

2、在该项软件产品研发过程中推动了有关标准制定。

本项目于2020年5月20日停止申报。

0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制定好2020年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现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应紧密结合我部2020年工作重点,落实《制造业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联科[2018]239号),从引导制造业重点领城知识产权布局、加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制造业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制造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项目建议。

二、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有较高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有专业人员和资源保障,具备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促进专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业合作,形成协同推进机制。

三、每个地方工信和信虑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1项,组织申请单位填报《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项目申请书》。

本项目于2020年4月3日停止申报。

0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工重装函﹝2020﹞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内装备,且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的企业;以及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但补偿未满3年的企业,在投保装备全部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可集中申请保险补偿。续保项目须同时提供之前补偿年度的保单及支付保费的全部资金往来证明。

二、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请各地经信局商同级财政、银保监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核,并于3月31日前行文将审核意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项目汇总表、企业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以工信部正式通知为准,另附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厅(装备处),省经信厅将商省财政厅、省银保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注意事项

本通知为预通知,如与工信部正式通知不一致的,以正式通知要求为准。

0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一、基本要求

(一)研发需求的主要方向

择优委托研发需求在领域上,要求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在实施目的上,要求以实现技术安全自主可控、抢占技术制高点为目标,突出解决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及实现重点产业抢占制高点的重大技术难题;在研发绩效上,要求通过项目实施,预期能取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战略创新产品或实现国产化替代;在力量组织上,要求集中优势创新资源,进行集中攻关。

(二)优势单位要求

推荐的优势单位应在国内和省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同时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优势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3.0%;承担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5%。优势单位为高校院所的,其上年R&D经费投入应高于全省高校院所平均水平。

二、推荐方式

1、限额推荐。各设区市科技局、省部属高校院所、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地方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等重大创新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技术需求及优势单位。如省内有多家优势单位的,需一并提供。

2、专家推荐。鼓励全职在浙两院院士领衔设计或联合同领域院士(要求3名及以上、含省外院士)联名推荐研发需求。院士推荐不占单位限额指标。

本项目于2020年3月26日停止申报。

0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202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选条件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纳入推荐),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纳入推荐),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人选推荐数量

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给我省的推荐指标数为68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57名(杭州、宁波单列指标),高技能人才11名,两类人才指标不得互用。根据我省各地各部门人才队伍规模、发展水平,以及历年人选推荐情况确定推荐数量。

(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数量

各市各推荐2-3人,省教育厅推荐16人(含省属高校10人、省属高校附属医院4人、全省中小学2人),浙大一院、浙大二院、邵逸夫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浙江省妇女保健院各推荐1人,省卫生健康委推荐5人,省委宣传部推荐省级宣传文化系统5人,省国资委推荐4人。其他省直部门(单位)按照选拔条件,每家推荐申报1人。

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不占指标申报。

(二)高技能人才推荐数量

各市各推荐2人,省直部门(单位)按照选拔条件,原则上每家推荐1人。

本项目于2020年4月30日停止申报。

06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0年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通告

一、申报主体

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二、申报范围

本年度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的重点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等方面所开展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每个组织可以申报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以下情形(其中,主导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组织制(修)订标准是指标准的发布者或者牵头制定者):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可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3、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4、制(修)订并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且已经实施2年以上。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为主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者。

三、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主导者或者组织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五)申报项目为近5年内完成;

(六)申报项目应未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本项目于2020年5月29日停止申报。

资料来源: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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