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败诉,商标和图形也被撤。

这对于已经在IPO排队序列等待8年多的乔丹体育而言,可谓是个坏消息。

4月8日,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那么,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

乔丹体育“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终审判决。

乔丹体育公司前身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并于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2012年,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杰费里·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乔丹体育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

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迈克尔·乔丹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乔丹体育代理律师认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中国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于是,长达8年的商标之争拉开序幕,复杂的官司从中级法院一直打到全国最高法院。

本已风波渐平,但该案近期再起波折,裁判文书网3月26日公布的一份裁决书显示,最高法对此案做出重新裁定:关于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纠纷案入选指导性案例,影响深远

8年时间,迈克尔·乔丹终究赢回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这起纠纷案也就此被选入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件之中。

就在今年1月份,最高法明确表示,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在知识产权案例中,这个《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是指导案例113号,由于按键备受社会关注,当时最高法院首次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宣判的典型案件。

最高法认为,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表示,该案明确了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主张在先姓名权保护需要满足的条件,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作用。

最高法指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与此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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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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