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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引人关注的是狗并没有被列入,这意味着狗有可能被禁食。

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表示,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这与深圳立法禁止吃狗肉的理由如出一辙: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多人不吃狗肉,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很多人吃狗肉。一些人自己不吃,却支持别人吃的权利,反过来,另一些人禁止别人吃,自己却没准常吃。

不同的人养不同的动物有不同的目的,同样的动物在不同的养主那里可能会分属于宠物与家畜。世界是复杂的,有人把狗当朋友当亲人,也有人非常讨厌狗害怕狗。每到夏天,恶犬伤人的新闻从没少过。你可以把狗当儿子养,但也要允许别人把狗当食物养。

吃不吃狗肉,以及如何看待狗,这种事情,恐怕永远争不出个共识来,所以大家各自保留意见,彼此尊重就好。每年玉林狗肉节,虽然吵吵闹闹,但主要仍是观点的表达;只要吃狗肉不犯法,只要吃狗肉不害人,谁也无权剥夺他人吃什么不吃什么的自由。

现在的问题是,已经出现一种白左化的立法倾向,爱狗人士逐渐掌握了立法权,正在以“文明”的名义,试图直接剥夺他人吃狗肉的权利——从此以后,吃狗肉真的算犯法了。

说服不了别人,就立法禁止别人,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倾向。严肃的立法行为,似乎正在被工具化为支持自身意见的“武器”,这事实上已经偏离了立法的价值本身。

对于公民私域,立法的原则,应该是能不限制就不予限制,法无禁止即自由;而不是相反,能限制就限制,能禁止就禁止,哪怕分歧再大,也要动用立法权威来“打倒”不同意见者。

地方立法禁食狗肉也好,将狗排除出家畜范围也罢,至少要有充分的理由,而不是仅仅拿出“文明”来说事。关于何谓“文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至少有些爱狗人士,让爱犬到处拉屎,遛狗还不牵绳,一点都不文明,而且害人。相反,吃狗肉本身并不害人,害人的是偷狗之类行为,但你不能因为有人偷狗,所以干脆禁止他人吃狗肉。

禁食狗肉,本质上是剥夺权利,剥夺权利应是例外,而非常态。吃不吃狗肉或许事小,但动不动剥夺权利事大。既然动不动就可以禁食狗肉,又有什么不能如法炮制的呢?

非必要之事,不能动辄禁止,这是立法者应有的谦抑态度。否则,何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远未形成社会共识的所谓“文明要求”,不是禁食狗肉的充足理由;吃狗肉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同样值得尊重。

吃狗肉与否,并非必要之事,既无需立法禁止,也不能立法禁止。无论我吃不吃,反正你可以吃,这才是包容理性的态度;无论我吃不吃,反正禁止你吃,这是撕裂社会的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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