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以菲 、夏冉
责任编辑:涂凌
一直以来,教育作为一项面向未来的事业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在一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侵袭下,教育行业作为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整个行业、尤其是线上教育板块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据德勤的预计,2020年教育行业的市场规模在3.36万亿元,培训机构高达数百万家,但在红火的背后作为传统行业的新型形式,教育培训机构身份定位模糊、准入门槛偏低、市场监管缺位、品质良莠不齐,而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使得教育培训行业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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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份诉讼大数据报告挖出教育行业的“坑”
我们借助Alpha行业雷达的工具,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至2019年所公开的全国范围内教育行业涉诉的133,827份裁判文书,借助大数据思维反映教育行业涉诉风险高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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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条件及结果
数据来源:Alpha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行 业:教育行业
地 区:全国
标本数量:133,827份裁判文书,
机构当事人数量:38,625个
涉案金额:5,183,289万元
备注:因各地法院上传裁判文书有时间差,加之各仲裁机构的案件并未纳入统计。因此,实际纠纷数量应高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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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
(1)纠纷数量整体上升
从分析结果看,与大部分行业一样,教育行业的纠纷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反映了教育行业爆发背后暴露的诸多问题。该趋势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所反映的投诉情况也是吻合的。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0年1月份的统计显示,2019年教育培训类投诉问题骤升超90%。
(2)教育培训行业较易被对手提起诉讼
上述数据看出教育行业作为守方(被告方、被上诉方)的比例高达77.69%,在列入对比样本的全部18个一级行业当中,教育行业是仅次于卫生和社会服务行业(以各级医院为主要构成),被诉比例第二高的行业。
(3)教育行业败诉风险相对较大
(一审裁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
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作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的地位,在一审案件中,法院判决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的比例为55.2%,而全部驳回即认为被诉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仅为8.87%。
在二审中,教培机构作为被上诉一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比例高达64.3%,改判的比例仅为15.71%,反映出在教育行业在诉讼中的风险较大,行业整体法律风险防控迫在眉睫。
(4)教育行业前十大诉讼案由及简析
民事案件在教育行业的整体比重为92,52%,其中前十案由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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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违约问题严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其他行业一样,教育培训行业也同样存在着发展壮大、扩大规模而带来的资金需求,却因各种原因违约而被借款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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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问题频发
教育培训机构的学员年龄分布广,并且对于托儿所,幼教机构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来说,其学员几乎全是未成年人,但教学场所大多是租用的开放性的写字楼或商用房,在安全性和封闭性等方面存一定的缺陷,因此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管理义务,或履行不到位而导致学员产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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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质量与宣传不匹配导致服务合同纠纷居高不下
为了吸引生源,一些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中做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比如名师教学、包过考试、包就业等形式的承诺,但在实际教学中,存在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员考试或就业未达到宣传或承诺的标准,最后引发学员对学校的不满和责任追究。
在一些情况下, 培训机构还可能被起诉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一赔三”,最终也可谓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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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风险不容小觑
由于教育培训机构在工作时间上的特殊性,和一般公共教育相比,教育培训行业处于相反时间段进行工作的状态,以至于在教育层面的特殊角色更易导致劳动纠纷频发。
围绕着聘用合同的签订、解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等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新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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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著作权风险。在有些教育培训机构在教学或宣传过程中,很容易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或其他机构、学校编制的教材、课件等进行擅自使用,很容易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二是商标权风险。一些新设机构因自身知名度不高,可能有模仿、仿造其他知名机构的商标、标识等搭便车的行为,更会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或不正当竞争。
(5)案件地区分布情况
发生纠纷数量前五的地区依次是:河南省、广东省、山东省、安徽省以及湖南省。
从城市来看,纠纷数量排在前十位的城市如下,其中重庆市、北京市、深圳市的纠纷数量位居前三。
(6)北京市的案件律师代理率较高
就全国范围来看,一审、二审、再审阶段教育行业的律师代理率平均为44.47%,北京市的律师代理率高达67.47%,其次为深圳市52.94%、上海市50.02%,而纠纷高发的重庆市的律师代理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38.77%。
其中一审阶段的律师代理率为40.76%,随着诉讼难度的增加二审阶段的代理率上升至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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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的典型问题
一、主体资格需合法,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面临行政、甚至刑事风险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包括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线上机构还应同时办理:
●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许可证》,即ICP备案;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即如果公司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应申请办理;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公司如果自主制作在线教育课程,学员可以在线点播动画类的视频内容,该模式可能含有以计算机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应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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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民事纠纷,已签合同无效,已提供服务折价、未提供服务退费
例如上海某培训机构,开展初中及高中阶段的课程辅导培训服务,一名家长为儿子报读了该公司四门“一对一VIP”课程,完成后又续报了相应的课程,总共支付了培训费544,600元。
同年,学员参加高考,成绩为220分。该名家长以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资格,不具备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资质。要求法院判令培训合同无效,返还全部培训费544,600元。
(以上图片来自网络)
最终法院认为该机构在明知其无从事教育培训业务资质也未向审批机关申请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签订涉案合同并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已提供的培训服务应予以折价补偿。酌定按照合同价款的40%折算服务价款,即217,840元,其余培训费326,760元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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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产生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珍惜品牌声誉、合规经营是任何行业的立足之根本。
二、涉及虚假宣传,行政罚款、民事责任一个都跑不了
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源在广告、招生简章或入学协议中印有可为学员推荐入学、保过、就业或保证就业。
例如,在2018年5月,新京报日刊发的报道《起底尚德机构三大招生套路》中,曝光在美股上市的教育培训机构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机构”)利用多种“套路”招生,涉虚假宣传、学员退费难等问题。
我们在天眼查中看到2018年7月4日,北京工商部门就向尚德开出了90万的罚单,处罚事由正是虚假商业宣传,即尚德机构在提供自学考试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宣称“错过2018年上半年自考报名时间后可以学籍补录成为老生学籍、早报名而不用考数学和英语、晚报名考试科目比现在多,难度比现在高”等虚假及误导性用语。
(以上图片来自天眼查)
除了行政责任之外,教育培训机构因宣传的服务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服务质量在内容、形式、提供人员、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导致的退费、甚至被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不在少数。例如我们代表消费者起诉的一个案件:
例如:某英语培训机构,其通过官方网站宣传的内容中包含“母语为英语的外教,丰富的教学经验……任教资格均通过严格审查,有XX国际认证认证证书·····”等描述。但学员发现有的外籍教师虽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但仅是留学生或短期在华旅游的外国人,于是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该培训中心为该消费者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H某等外教不具有教学资质,存在虚假宣传,判令退还原告教育培训费货款4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12万元,共计16万元。
这不是个案,各类中小型英语培训机构存在此类现象的不在少数,只是有些侥幸没有被消费者投诉或诉讼。并且此类案件极易引发集体诉讼,而一旦引发群体诉讼,声誉和品牌这两样服务机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无疑将极大贬损。
因此,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是每个教培企业应该放在重要地位的,在市场推广中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避免不实的宣传,也尽量避免在宣传中用绝对化用语,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考虑使用“大部分”、”部分“、”教研团队由某某老师领衔"等用语。
三、核心教研人员、老师跳槽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我们在跟一些教培客户第一次接触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客户抱怨,老师心思太活络,跳槽到其他机构把机构花了很多心血研发的课程都泄露出去了。跳槽之后会产生至少两个负面后果,一是核心知识产权泄露,另一个是知名教育机构的老师跳槽到一些中小教育机构还经常被用来做宣传,引发不正当竞争。
(以上图片来自网络)
例如,在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学而思诉某培训机构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24号)。
主要案情为学而思某任课老师跳槽至新的培训机构后,该机构以“原学而思顶级老师”“原学而思顶级小升初名师”等内容宣传,并在教材编写的参考资料中包含有“学而思思维汇编”的陈述。
法院认为该机构通过虚假内容的宣传导致相关公众按照日常经验错误地将其与学而思建立联系,从而获得自身竞争优势,损害了学而思的利益,最终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
防范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一方面各教培机构应当与核心教研人员、老师签订《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对附有竞业义务人员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被竞业人员的违约成本。
同时,对于侵犯了自身知识产权或做不正当宣传的企业,也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坚决保护自身权益。
而对于苛求人才的教培企业来说,在老师入职前要对其是否签订过竞业协议进行调查,如聘用了该类员工,应对利用其掌握的前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内容而进行盈利的法律后果清楚的知悉,并且避免不当宣传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质,却夸大宣传,对外招商,成为特许经营纠纷的高发领域
实践中,不少在线教育机构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形成自己的课程体系,有了一定的口碑后,都急于对外招商,吸引外部人员加盟,收取加盟费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简单来说,就是具备1年2店的条件,且在商务部门进行过备案。
根据2019年北京海淀区发布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批白皮书》,可以看到教育培训机构成为这一纠纷的最高发领域,涵盖早教教育、科目辅导、课外兴趣班、外语辅导、动手体验课程等各类细分服务领域。多数产生纠纷的案件中,教育机构并不具有相应的特许经营资质。
(1)合同被解除、返还加盟费的风险。
●作为特许经营方,从业者们需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两年一店的基本条件,对外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要注意,在招商宣传过程中,切记夸大宣传,比如”最具影响力“、”最具品牌力“、”最具推荐价值“等字眼。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法律允许被特许人在一定合理时间内可以反悔,根据实践经验,通常半年以内居多。如果教育机构在招商过程中,夸虚假宣传,被许可方完全可以在静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
●作为被特许经营一方,从业者们在加盟品牌前,一定要进行深入的考察调研,法律层面可以就品牌方的办学资质、特许经营资质、机构的经营年限、规模、已有的加盟店等内容进行确认。
商业层面,要考虑品牌的知名度、所在细分领域,师资、系统、培训、运营管理并结合当地的教育行业的饱和度进行更优的选择。
(2)行政处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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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想说爱你不容易
根据艾媒咨询的调研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在线教育用户量到达2.61亿,市场规模是4041亿元,预期2020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将达4538亿元。
今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教育部规定各地大专院校、 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的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统一取消,线上教育再次成为全民瞩目的焦点,甚至不少咨询公司认为,传统教育转线上是大势所趋。
我们上面分析了教育行业整体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结合线上教育的特殊属性,再谈两点在线教育更容易遇到的法律风险。
一、相比较线下教育,在线教育更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地
根据我们梳理大数据案例,在线教育平台涉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般来源三个方面:
第一,发生在机构和老师之间的教学视频和讲义的权利归属问题;
第二,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或赠与(未经授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学视频和讲义;
第三,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方(天猫等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
我们首先来看港股上市公司新东方在线诉美股上市公司51talk的侵权纠纷。
2016年至2017年间,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生公司”)利用其在天猫平台上的“51talk官方旗舰店”以1元价格销售英文视频课程,包括《雅思词汇大全》、《20天攻克雅思词汇》等(以下简称涉案视频课程),赚取利润。
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主张自己是上述视频课程的著作权人,要求法院判令大生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264,960元以及赔偿合理开支22,001元。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视频课程的权利归属为新东方公司,新东方公司对涉案视频课程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大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出售该课程,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课程,系对新东方公司对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决大生公司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
因此,如果在线教育机构的课程视频或讲义被其他机构使用,我们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互联网侵权需及时固定证据,用摄像机录制课程视频在侵权网站上播放的视频、或者打印网页、截图保存等,但是自行保全在真实性或完整性上都有着一定程度的瑕疵,建议去公证处进行网页公证,出具公证书。
●向网络平台发出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
●行为保全,要求法院进行诉前、诉中行为保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实践中,诉中行为保全居多。)
●申请法院调查令,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商调取相关销售数据,由此查明侵权规模并确定赔偿数额。
二、在线学习类App运营商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份额,易忽视APP衍生内容的合法性和大数据隐私保护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直以来,在线学习类App的开发、运营缺乏明确的审批、监管体系,部分APP内容涉嫌侵权、盗版、色情、低俗等,导致面临被查处或下架的风险。201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对排查学习类APP提出了要求:
例如:教师不得随意向学生推荐使用任何APP;凡未经备案审查的学习类APP一律禁止在校园内使用;涉及色情暴力、网络游戏、商业广告等内容,要立即停止使用。市场的监管力度才开始加大,混乱现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
对于学习类APP的运营商,我们的建议是: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在近日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两项内容,并及时在公共服务体系上传、更新信息。如果在2020年2月1日之前未完成,应用备案不仅面临撤销的情况,还将被通报处理。
●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审核APP内容,去掉杜绝色情暴力、网络游戏、商业广告及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等内容。主动配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信息安全方面,保障学生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止泄露学生隐私。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因本文篇幅有限,赢法汇与金泓毅律师团队共同编写的《教育培训行业生存法律指南(战疫版)》未做详细展开。
https://flbook.com.cn/c/FMSw8Z3y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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