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18时30分,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省建六公司附近,一名步行女子突然横穿非机动车道将一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骑车人受伤,肇事行人逃逸。

接警后,万柏林一大队事故民警迅速赶至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据现场监控显示,事发后,肇事行人并未停留,直接逃离现场。

大队立即启动交通肇事案件逃逸侦破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事故调查。

因正值疫情,肇事行人面带口罩,很难识别出人员面部特征。民警在事故现场及沿线公交站,张贴了大量的协查通报,还利用电视台、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发布,下班后也不忘到周边蹲点守侯,但反馈信息乏力,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民警走访案发现场,调取了周边公安天网、商店、超市、银行、公交车等视频30G之多,进行一一摸排。

经大量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后,一条超市结款的交易信息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了曙光。

在多渠道密切配合下,对肇事逃逸人的购买物品及其出行方式分析,判断肇事逃逸人应该在事发地周边居住。专案组对以事故发生地为圆心,半径三公里范围内小区、社区进行摸排,蹲点守候。历时二十余天,终于锁定了52岁的崔姓女子为肇事逃逸人员。

4月3日,崔某被传唤至交警万柏林一大队,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太原市首例行人肇事逃逸案成功侦破。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不论是驾车、骑车还是步行,发生事故后一定要保护现场积极救治伤者,并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心怀侥幸选择逃逸,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 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来源:山西太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