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区明白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使广大群众了解湿地保护区管理规定,全面保护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印发此明白纸。
1、2004年原唐海县政府批准成立湿地与鸟类自然保护区, 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总面积10081.4公顷,2014年省林业厅批准更名为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包括原四、七、十一农场区域。
2、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3、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4、核心区未经批准,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5、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6、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7、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8、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9、将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10、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12、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遵守法律规定,保护湿地资源,打造绿水青山,共建美好家园。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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