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能对车辆限制通告、禁止通告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道路交通乱象,对原《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为了妥善解决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条例》规定与实践管理衔接问题,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条例》在附则部分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条例》规定:“不得在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沙滩车、轮滑、滑板车、儿童自行车等运动娱乐和滑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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