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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有难,出手相助很正常!

但如果朋友是假借周转困难之名,背地里把你借他的钱拿去放高利贷或者因为涉嫌犯罪被抓了。

那,这借出去的钱还能拿得回来吗?

1 哪些情形,借款合同无效?

当出借人或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并不是借款合同就无效了。

是否有效?还是要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①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④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⑤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综上所述,刑法并非均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构成犯罪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行为人构成犯罪不意味着借款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而且借款合同最有可能被认定无效的是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比如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出借人主观“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集资行为,不加以回避和拒绝,而是积极投入资金,双方的借款合同就可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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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借款人违法,借款合同就无效了?

王文和李军(化名)是多年的好友,两人在商场上摸爬滚打多年,李军已经是了一家大公司的老总了,而王文却还经营着一家小型贷款公司,勉强度日。

13年5月,王文以要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为借口,把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给李军,向其借了9000万。

那时候李军还以为是好友打算干一番大事业,自然没多想也就把钱借给了他。

但9000万毕竟不是不数目,为了保险起见,李军还是跟王文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

王文向李军借款9000万元,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王文以他名下房产作抵押,如有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借款本金的0.1%/天计算违约金。

除此之外,王文还请来了一家担保公司,以及双方共同的好友,同时也是企业家的曾杰作为担保。

同时在两人签完合同后,担保公司和曾杰向李军也出具了一份《保证函》,表示对王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王文因为没能按时还上钱,又和李军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当然为了弥补李军的损失,双方也在协议上约定了补偿事宜: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的补偿金为180万元,2014年6月后的补偿金为270万元/月。

担保公司和曾杰又向李军出具了一份《保证函》,表示对延期还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到了8月份,王文还是没能还上钱,李军也只能不顾朋友情面,到法院去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王文偿还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补偿金、违约金;担保公司和曾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李军有权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担保公司知道了李军去法院申请诉讼,因为害怕承担连带责任就辩称:

由于王文涉嫌犯罪,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但法院还是依法做出了判决:

王文向李军偿还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补偿金的约定,超过年利率24%,不予支持);李军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担保公司和曾杰就抵押房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这样的判决,担保公司当然是不服气的,认为王文长期从事放贷和高利贷转贷业务,应当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

但上诉法院还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法院认为:

首先,借款人王文是否涉嫌犯罪,并不影响王文和李军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文涉嫌犯罪;

其次,担保公司虽然主张王文长期、经常性放贷,并有高利转贷等行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最终还是没有支持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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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