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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高速公路(G55)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一条南北纵线,北起中蒙边境的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南至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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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二广高速洛阳段通行能力,此次加宽改造项目为二广高速洛阳城区段,北起连霍高速与二广高速交叉处,南至郑卢高速与二广高速交叉处,全长34.6公里,拟按照双向八车道标准改扩建。

工程完成后通行能力由现在的日通行2万6千多辆车,增加至7万多辆,可满足二广高速洛阳城区段20年后的通行需求。

施工期间,二广高速城区段不断行,预计2020年二广高速城区段改扩建工程完工。

2020年4月,洛阳市政府发文征收瀍河、龙门、洛龙、伊滨的部分土地用来改扩建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

完工后大大提高二广高速洛阳段通行能力!

伊滨区段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刘井社区等7个社区(村)集体土地8.1909公顷,其中农用地6.012公顷、建设用地2.1609公顷、未利用地0.018公顷;拟使用洛玻集团龙门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公路管理局、洛阳市水利局3家单位国有土地0.4618公顷,其中农用地0.0877公顷、建设用地0.3741公顷。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二广高速公路伊滨区段沿线,涉及伊滨区诸葛镇刘井社区、司马社区、西韩社区、西棘针社区、西马社区、刘窑村、杨堂村7个社区(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刘井社区集体土地1.3893公顷,其中农用地1.1972公顷(耕地1.15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1公顷)、建设用地0.1921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收刘窑村集体土地0.865公顷,其中农用地0.4329公顷(耕地0.2196公顷、林地0.17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1公顷)、建设用地0.4321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集体土地2.4222公顷,其中农用地2.0995公顷(耕地1.1489公顷、园地0.047公顷、林地0.5326公顷、其他农用地0.371公顷)、建设用地0.3227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韩社区集体土地1.3375公顷,其中农用地0.6766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6609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棘针社区集体土地1.1398公顷,其中农用地0.7602公顷(耕地0.7107公顷、林地0.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7公顷)、建设用地0.3616公顷、未利用地0.018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马社区集体土地0.3461公顷,其中农用地0.3043公顷(耕地0.2661公顷、林地0.01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9公顷)、建设用地0.0418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杨堂村集体土地0.691公顷,其中农用地0.5413公顷(耕地0.52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5公顷)、建设用地0.149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伊滨区段)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97.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92-13.2万元/公顷。以上两项征地补偿总费用856.57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70.9392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85.637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70.9392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照洛阳伊滨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洛阳伊滨区管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

瀍河回族区段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社区集体土地0.19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18公顷、未利用地0.1807公顷。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二广高速公路瀍河回族区段沿线,涉及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社区1个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社区集体土地0.19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18公顷、未利用地0.180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瀍河回族区段)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234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92万元/公顷。以上两项征地补偿总费用为46.5696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1.5246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5.04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5246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照洛阳市瀍河区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瀍河分局。

洛龙区段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城角村等3个镇、1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30.4144公顷,其中农用地15.6995公顷、建设用地14.7149公顷;拟使用洛阳市公路管理局和洛阳市水利局国有用地0.2902公顷,其中农用地0.1104公顷、建设用地0.1798公顷。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二广高速公路洛龙区段沿线,涉及洛龙区李楼镇城角村、二北村、二南村、齐村、三官庙、石人村、太辉村、太平村、五郎庙村,白马寺镇大里王村、董村、孔寨村、帽郭村、下黄村、杨湾村,龙门镇裴村3个镇、16个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城角村集体土地9.7079公顷,其中农用地0.3025公顷(耕地0.1079公顷、林地0.00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858公顷)、建设用地9.4054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二北村集体土地0.688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6885公顷(其中耕地0.0691公顷、林地0.59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2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集体土地2.0745公顷,其中农用地2.0249公顷(耕地0.2764公顷、林地1.65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1公顷)、建设用地0.0496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齐村集体土地0.7173公顷,其中农用地0.6845公顷(耕地0.1577公顷、园地0.0839公顷、林地0.39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8公顷)、建设用地0.0328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三官庙村集体土地2.8675公顷,其中农用地2.7035公顷(耕地2.5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75公顷)、建设用地0.1640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石人村集体土地0.0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林地0.05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7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太辉村集体土地3.7623公顷,其中农用地0.2519公顷(林地0.16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6公顷)、建设用地3.5104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太平村集体土地0.7441公顷,其中农用地0.5444公顷(耕地0.53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5公顷)、建设用地0.1997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五郎庙村集体土地0.94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946公顷,其中耕地0.1176公顷、林地0.8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3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大里王村集体土地2.8888公顷,其中农用地2.2651公顷(耕地1.7503公顷、林地0.4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9公顷)、建设用地0.6237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董村集体土地0.1893公顷,其中农用地0.158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306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孔寨村集体土地1.3362公顷,其中农用地1.074公顷(耕地1.05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2公顷)、建设用地0.2622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帽郭村集体土地0.3256公顷,其中农用地0.292公顷(耕地0.2563公顷、园地0.02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建设用地0.0336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下黄村集体土地1.591公顷,其中农用地1.4102公顷(耕地0.9345公顷、林地0.3468公顷、其他农用地0.1289公顷)、建设用地0.1808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集体土地0.1089公顷,其中农用地0.1089公顷(耕地0.1089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龙门镇裴村集体土地2.4085公顷,其中农用地2.1864公顷(其中耕地1.9156公顷、林地0.0092公顷、其他农用地0.2616公顷)、建设用地0.222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洛龙区段)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0-19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92-13.2万元/公顷。以上两项征地补偿总费用为4368.981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262.138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106.83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62.1383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照洛阳市洛龙区政府定拆的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洛阳市洛龙区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龙区国土资源局。

龙门园区段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东草店社区、郜庄社区、西草店社区集体土地9.5609公顷,其中农用地4.0058公顷、建设用地0.3131公顷、未利用地5.242公顷。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二广高速公路龙门园区段沿线,涉及龙门石窟街道郜庄社区、东草店社区、西草店社区3个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东草店社区集体土地6.3528公顷,其中农用地2.4215公顷(耕地1.3852公顷林地0.7074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9公顷)、建设用地0.1498公顷、未利用地3.7815公顷。

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郜庄社区集体土地3.1113公顷,其中农用地1.4875公顷(耕地1.1951公顷、林地0.0147公顷、其他农用地0.2777公顷)、建设用地0.1633公顷、未利用地1.4605公顷。

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西草店社区集体土地0.096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713公顷、林地0.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龙门园区段)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0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92万元/公顷。以上两项征地补偿总费用为936.203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75.722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60.48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75.7223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照龙门园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龙门园区管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

内容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