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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疫情中几篇有分量的报道,财新网被很多人打上了“良心媒体”的标签。当别的媒体纷纷选择噤声以自保,财新敢于像个正常媒体那样去报道,的确很了不起。但是,这篇题为“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的特稿,却招来了骂声无数。

财新的报道,对之前南风窗的报道,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逆转。不再是什么高管养父性侵养女,而是根本没有受害者的洛丽塔式的忘年之恋——可惜的是,那个反复无常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患者,给好心的痴情养父带来了意外的身败名裂“下场”。

这是一篇倾向性特别明显的报道,就像是为了逆转而逆转。人们的确爱听逆转故事,但财新这次显然搞砸了。不能说之前南风窗的报道没缺陷,比如,主要是受害女孩的一面之词,对母亲为何把14岁女儿送给一个40多岁的单身男人“收养”等关键情节缺少交代。但财新的这篇报道,如果把记者的名字,直接换成鲍毓明本人,几乎都一点问题没有。

记者以全知全能的叙述视角写稿,什么细节都知道,什么背景都清楚。如果不是鲍毓明本人自述,这更像是写小说,而不是写报道。但鲍毓明并没有接受财新采访,而是通过所谓中间人发来了书面回应。然后,财新就全信了,在亦未采访到另一方的情况下,来了这么个大逆转。

财新的这篇文章,小标题分别为:“收养”、“强暴”、母亲、风波、婚嫁、下场、反复、再度报案。其中,只有“收养”和“强暴”打了双引号,其他都没打。也就是说,财新认为,收养是假的,强暴也是假的,但风波是真的,婚嫁也是真的,下场是真的,反复同样是真的。

我愿意相信这不是一篇有偿报道,但确是一篇不折不扣的洗地报道。立场如此明显,以至于忘了基本的事实,那就是:一个是已经40多岁且精通法律有钱有地位的老男人,一个是年仅14岁饱尝生活不幸且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前者的小姑娘。这样的两个人,在地位上是完全不对等的。

就算财新所写的内容,都如他们确信的那样是事实本身,一个40多岁的陌生男人,以收养名义,在并未办理也不可能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鲍毓明身为律师,明知法律上不可能收养,又收养个啥呢),与一个14岁的小姑娘,生活在一起,且在三个多月后就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这样的“两情相悦”,也绝对与人伦相悖。

记者选择相信的所有依据,就是鲍毓明提供的QQ聊天记录。问题是,一个律师肯定知道如何在聊天记录中保护自己,一个小女孩却根本不知道;而且,很多事情是没有文字记录的,比如第一次发生性关系那晚的场景。事实上,如果女孩未满14岁,无论其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肯定都是强奸;现在的问题是,女孩刚满14周岁。

写过《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鲍毓明律师很明白,只要女孩事后不能证明当时不同意,自己就不会被认定为强奸,这正是他在文章里写的与国外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上的“差距”。事实证明,他的判断很准确,烟台警方之前不予立案,就是证明。

利用特定地位性侵,在法学界并不是冷门话题,鲍毓明律师当然清楚这一点。为什么国外只要曝光师生恋,老师肯定会去坐牢?因为老师被认为是在利用特定地位实施性侵,只要学生未成年,大多数国家都认为,老师犯了强奸罪。

利用特定地位性侵,除了老师对学生,还有医生对患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等等。此案中,鲍毓明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处于事实上的监护地位,通过类似韩国N号房主的手段,勾引诱奸被自己监护的14岁女孩,就算没有使用暴力,那也是利用信任地位实施性剥削。

未达到一定年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法律认定是无效的。在此,法律采取了家长主义原则,认定幼女没有性的决定自由。这种对自由的限制,是为了像家长一样保护幼女,避免她们遭遇强者的性剥削。世界各国,性同意年龄,很多都是18岁。非常遗憾,在性方面并不开放的我们,性同意年龄反而是14岁。鲍毓明当然很清楚这一点。

为什么国外并没有那么多的师生恋,而我们却常常将师生恋,美化成忘年恋?因为人家认为那是强奸犯罪,我们却视为两情相悦。事实上,无论是一个老师顺水推舟“拿下了”一个女学生,还是一个高管养父巧使手段“拿下了”自己的养女,这种关系都不可能正常;如果视其为正常,那一定是我们的法律有问题。

财新的这篇报道,为何会让人觉得恶心?除了报道的倾向性,流于偏听偏信,扮演全知全能,丧却了该有的质疑精神,更在于没有摆正基本的情感位置,失去了起码的良知判断,看不见法律的漏洞正在被知法者丧心病狂利用,反而心甘情愿被其拿来当成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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