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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老话说得好:“好马不吃回头草”。

但在职场中,有些好马也吃回头草!!!

一些已经离职的员工,再次回到公司入职,也是经常发生的事。

当然!这对于企业来讲,重招离职员工确实比招聘新员工多了很多优势。

不仅仅是节省了招聘人才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于工作也更容易上手,能够更好的融入公司,这能为HR省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但这里就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了,就是对离职后再入职的员工,企业能否再约定试用期呢?

这个问题就是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理解,这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1 重新入职能再约定试用期?

一种观点认为:

离职员工重新入职建立劳动关系,与之前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关系具有独立性,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实例①:

11年5月,小曾进入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

但仅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小曾就因个人原因,在12年4月份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后签署完离职结算单,办理好了离职交接,他也离开了公司。

到了16年6月,小曾又通过和公司高层的联系,再次进入公司工作。

双方当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与小曾离职前完全相同,并且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可这次试用期还没结束,小曾就被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曾不认同公司的决定,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仲裁委对小曾的请求不予支持,小曾不甘心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也驳回了小曾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该条款的适用限于“双方处于同一段劳动关系”的前提。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离职后又回归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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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除上述观点,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种观点认为:

只要符合同一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即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实例②:

1998年5月20日,王宇入职了上海一家建筑公司,担任工程师,在经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后,王宇就成功当上了工程部经理。

后因为一些私人原因,王宇在15年1月15日的时候离开了公司。

但10个月后,也就是15年11月17日,王宇又重新入职了公司。

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11月17日至18年11月16日,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担任的仍然是工程部经理。

不过这次试用期还没过,王宇就又离职了!

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经济赔偿金。

在被仲裁委驳回了仲裁请求后,不服气的王宇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而法院对此做出的裁决是:

王宇原在公司任职工程部经理,从公司离职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又重新入职,并担任原职,在这个情况下,公司与王宇仍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因此,王宇从2015年11月17日入职至2016年1月8日离职,公司应按王宇已经履行的试用期间向其支付赔偿金。

重新约定试用期的是否可行,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所以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对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员工,公司尽量不要再约试用期,因为在目前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可能有需要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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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