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刑事案件:滕州市郭*全操作汽车不当,碾压一人致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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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男子碾压一人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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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挪车一人命丧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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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被害人闫某1与被告人郭灯全分别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车、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车,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装运同一批皮革货物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2018年11月1日14时许,被害人闫某1与被告人郭灯全所驾驶的车辆一前一后行驶至319国道宁都县赖村镇邮村村委会门口限宽路段时,闫某1因车辆刹车漏气,便停车持工具钻至车辆左侧后轮车底检修。
期间,闫某1的妻子吕某与被告人郭灯全站在闫某1检修位置的左外侧观望。后因限宽石墩前后被堵车辆司机催促,郭灯全在看到闫某1检修完毕,将工具箱从车底推出,准备从车底爬出时,便走向闫某1车辆驾驶室,打开驾驶室车门,
在未确认车辆是否在档位、闫某1是否从车底爬出的情况下,拧钥匙启动闫某1车辆,导致闫某1带档位的车辆向前一顿一顿的行驶,将还在车底准备从车底爬出的闫某1碾压致死。
犯罪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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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某1系头部及胸部受到碾压,造成头部、胸部严重损伤死亡的。
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H×××××/鲁H×××××车辆在规定转速下和时间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从0开始升不到规定的起步气压,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且经检试,鲁H×××××/鲁H×××××车平路四档启动发动机可以使该车移动。
2019年6月10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郭灯全事发当日没有查看清楚车辆是否在档上,直接拧钥匙启动车辆,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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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灯全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启动车辆,致被害人闫某1被车辆碾压而死,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灯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灯全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灯全在法庭上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灯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闫某1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已生效。被害人闫某1近亲属已获得判决确定的共计113.3875万元的赔偿款。除此之外,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郭灯全亲属代为赔偿闫某1近亲属8万元,郭灯全的行为取得了闫某1近亲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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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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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幕幕血淋淋的教训不得不让我们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行驶在路上时,尽量不要和大货车并排前行,在转弯时尽量远离大货车2米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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