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接连披露两则民事裁定书,还原了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原员工张某某违规托收票据的案件。
什么是托收票据?
指银行按照收款人(也可以是银行自身)委托以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过程。
长治银行张某某是如何违规违法的?
在这两起案件中,两家公司将60支合计总金额为6400多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与张某某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张某某出具了盖有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公章的收据,而这些文件无法证明银行完成了委托收款的全部流程,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未全额付款。
两起案件均涉及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张某某(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原信贷科客户经理,现服刑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监狱),案件经过也十分相似。
长治市瑞信盛贸易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将38支金额共计31,799,400元的承兑汇票分四次交与张某某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张某某出具了4张盖有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银行原名称)十字街支行公章的收据,但该行未足额支付票据票面金额,据已生效的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剩余16,799,400元至今未付”。
上海瑞盛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将22支金额共计32,450,000元的承兑汇票分两次交与张某某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张某某出具了两张盖有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公章的收据,但该行未足额支付票据票面金额,据已生效的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剩余12,450,000元至今未付”。
张某某作为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职工及信贷部工作人员,利用在该行工作的便利,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刑事犯罪。
而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因单位公章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为张某某的侵权和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虽然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与张某某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通谋,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本应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
上述两家公司对损失承担70%责任,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承担30%责任,并分别赔偿两家公司30%的损失及相应利息。
此案蹊跷之处在哪?
按照常理,票据的托收应走正规流程,银行支付委托收款资金。这正是此案蹊跷的地方。而长治瑞信盛和上海瑞盛作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委托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收款,既无委托收款凭证,也提供不了在票据上做“委托收款”背书记载的证据,不符合票据委托收款的要式特征。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从裁定书公布的信息来看,张某某和瑞信盛公司、上海瑞盛公司的关系很可能是有长期合作的银行员工和票据中介的关系,也正因为此,不论是利益的分配还是业务安全方面都做得双方满意,到期票据的托收没有走正规流程。”
他补充道,这一情况在电票时代很少发生,因为电票时代都是系统完成,不存在这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