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购买货物,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近期,有企业咨询单位向个人购买货物,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吗?是否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下面就这个问题为大家进行讲解。

首先,我们先来看下购买货物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暂行条例中并没有包括销售货物。

晋税办便函〔2019〕84号文件规定: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销售货物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在其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且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因此,向个人购买货物不需要企业为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再来回顾一下哪些项目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晋税函〔2019〕11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根据上述情形及备注栏的注明来判断是否需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晋税办便函〔201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9〕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