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 标 题 下 蓝 字 关 注 中 医 馆 产 业 新 媒 体
■来源 |《中国医药报》
为了增强我国的中医药服务能力,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医药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的条件得到松绑。
在一系列鼓励政策的引导下,社会资本投资开办中医诊所、医馆的热情高涨,中医馆作为中医的重要载体成为社会资本投资的主要目标。
但在现阶段,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中医馆尚存在诸多隐含的法律风险,如不加防范,政策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尤为重要。
01
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中医馆的现状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要放宽中医药服务准入,对中医诊所依法实施备案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
同年12月,《中医药法》获表决通过,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得到法律层面的肯定和支持。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在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社会上掀起了投资设立中医馆的热潮。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上半年,发生在中医药行业的并购投资案例约有50起,已与2016年全年中医药行业并购数量持平。
同时,随着《中医药法》的实施,中医执业改为备案制,审批环节和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减少,在全国范围内,中医馆(诊所、门诊部、工作室等)的数量迅速增加。
此外,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改革发展,连锁药店在转型或者开拓新业态模式的过程中,出现很多的业态选择,其中最为成熟的发展趋势是中医馆业态。
目前,中医馆受到普遍的关注,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较大发展。
但是在社会资本投资并购中医馆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稍不谨慎就会为长远的发展埋下隐患。
数据显示,过去的三年中中医馆的投资成活率整体不足25%,也就意味着每新开业的四家中医馆中,只有不到一家能够存活和生存下来,剩下的大多数中医馆都在勉强维持、甚至面临关张的风险。
02
法律风险点梳理
投资方在投资前一般会委托独立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中医馆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投资中医馆中进行尽职调查结果显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为不合规问题
首先,冒着违法的风险获取不正当利益。
有的中医馆在采购药物过程中根据采购价款的不同,存在不同比例的返利。一些供应商以实际货物价格加返利额作为开票价格,中医馆付款后,再与供应商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将返利回流,这样虚构的债权债务可能构成对日后上市的实质性阻碍。
其次,多点执业备案登记不完全。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拟在其他机构进行多点执业,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 据此,当中医馆存在多点执业的现象但是没有备案时,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最后,相关许可证不完善。
中医馆可能存在卫生许可证未办理、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协议到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等不合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中医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诉讼纠纷的负面影响
中医馆的诉讼纠纷主要包括劳动纠纷和医患纠纷,以及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纠纷。
首先,部分中医馆可能因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等原因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以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责任。
此外有些中医馆无法确认是否全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能会面临补全社保、公积金甚至接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其次,由于科学水平和医务人员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医患纠纷也常常在中医馆和患者之间发生,此类纠纷不仅难以处理,而且对中医馆的声誉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投资之前,应当调查中医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医疗纠纷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最后,对于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要明确其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果中医馆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中医馆产生影响,增加投资风险。
权利瑕疵问题
该类问题较隐蔽,但风险很大。
首先是股权瑕疵。如已出质的股权进行了转让但未见质权人的同意文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因此,此种转让可能构成出质股权的违规转让。
其次是长期借款中未提供证明材料。中医馆在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借款时,由于证据的缺乏,借款很有可能无法收回,从而造成对投资者的损失。
再次是租赁瑕疵。依有关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办理登记备案。在实际投资中,部分中医馆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或者未履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问题,阻碍了投资的进程。
最后是保险瑕疵。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机构有必要购买医疗责任险等来分散医生执业的风险,同时减少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投资并购中,中医馆已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和医疗责任险可能并未涵盖全部中医馆下属门店,发生事故时可能面临无法理赔的风险。
其他风险
首先是未支付股权购买价款。有的中医馆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相关方股东的身份,但是相关方的股权购买价款还未支付,这极有可能降低中医馆的债务清偿能力。
如果投资者对此不加重视,不督促相关股东尽快支付价款,则极易因为债务清偿问题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纠纷,从而造成损失。
其次是中医馆对外收购项目存在收购款尚未全额支付、未提供代扣代缴原个人转让方出让所得对应之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风险。
再次是对外收购项目原转让方的回购权以及认购目标投资新股的期权。有的中医馆在收购项目中约定其收购项目相关原转让方享有中医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上市,其有权从中医馆处回购原已出售的股权,或者原转让方享有认购中医馆新股的期权。
最后是合作协议风险。在中医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可能存在对方权利过大,中医馆承担的义务过多等纯义务性条款或者其他限制性条款。如在某种情形下,相关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中医馆赔偿。
投资者如果对此疏于审查,可能在日后的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甚至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03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要求中医馆行为合规化
针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不合规行为,进行合规化。
例如,要求中医馆规范药品采购过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对从事多点执业的医师,要求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针对相关许可证过期的问题,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交割条件,即完成相关证照的展期,或交割后条件:中医馆在交割后几个月内办理延期或者重新申请许可证。
妥善解决诉讼纠纷
在投资中医馆前,投资者有必要对中医馆的纠纷与解决情况进行审查。要着重关注中医馆是否有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并时刻关注法律纠纷或仲裁的进展,努力通过协商或者其他合法措施解决这些纠纷或仲裁。
同时,投资者还应对中医馆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进行评估,对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纠纷或仲裁,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免责条款。
消除权利上的瑕疵
对于已经发现的权利瑕疵,要求中医馆在一定时期内尽快消除,如对于已出质股权的转让,要求提供质权人的同意文件;对无证明材料的长期借款,要求借款人即时清偿或出具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可以与中医馆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涉及某项瑕疵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损失由中医馆及现有股东实际承担,与投资方无关。
对无法预知的其他风险
如针对前述未支付股权购买价款、中医馆对外签订带有纯义务性条款的合同等问题,投资方可以在交易文件中要求中医馆及现有股东连带陈述和保证,产生任何损失由中医馆及现有股东实际承担,与投资方无关。
同时投资方可与中医馆签署防范措施条款,标明没有披露的事项所带来损失由中医馆负责,从而避免承担因对方未披露的事项所带来的损失。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推进,社会资本投资中医馆的热度会不断增加。
为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投资方务必要调查清楚中医馆的具体状况,明确其中的法律风险,做好应对措施以促进投资的顺利进行。
I 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 “大健康法务”,刊载于《中国医药报》20180317,作者/邓勇,版 权归权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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