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经金融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中国证监会清整办向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业务有关事项的函》(清整办函〔2020〕30号)。

上述文件指出:近两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业务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同时部分地区可转债增长速度过快,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倾向,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为落实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回归可转债业务本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就进一步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业务监管有关事项做出相关明确要求: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妥善化解存量风险隐患;规范开展可转债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30号文要求:督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停止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性质可转债业务,停止为房地产、类金融、异地企业以及有限公司、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主体发行可转债,现有存量确保到期兑付。

实际上,去年9月份证监会曾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意见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

对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有金交所业内人士认为,股交所可转债业务的规范发展经验,对金交所行业而言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有地方监管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金交所对业务怎么合规开展“没头绪”,希望相关部门能就金交所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

以下是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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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嘉玲

编辑:郑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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