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曝光的韩国“N号房”事件中,主犯赵主彬(网名为“博士”)首次接受检方调查时,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原因是“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十分震惊,已拒绝为其辩护”。此前为赵主彬辩护的律师及所属律所信息被韩国媒体公开后,该律所接到无数个抗议电话,公司官网也被攻击瘫痪。

反观国内,会不会像N号房事件一样因舆论压力太大没有律师愿意为鲍毓明辩护?

在这之上我们需要思考的是:

律师为什么会给坏人辩护?

律师帮这个罪犯 简直就是杀人帮凶?

难道学法学的人越学道德感越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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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律师愿意为鲍毓明辩护吗?当有人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他在心中已经预设了两个立场:

1)鲍毓明无可置疑地是一个有罪的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

2)律师不应该为这样的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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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剧《legal high》)

这也反映出大部分民众可能具有的两种倾向:有罪推定和道德审判

首先,就目前我们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来说,我们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证明鲍毓明犯有强奸罪行,当然你可以说这种可能性很大。但是即使可能性很大,我们也不能据此就判定他必然有罪。

“有罪推定”是一种有害的思想,因为它反应了一种单方面强调惩罚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倾向。

可能有人也注意到了,我们最近几年集中纠正了一批早年间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处理的很多冤假错案。

就像聂树斌案

当初大众也都说“证据确凿”,“就是他”,“这个人贼坏”,“人肉那个为他辩护的无良律师”!结果,这么多年过去,才知道犯罪者另有其人。当年叫嚣证据确凿,该判死刑,不该有律师为他辩护的那群人,却闭嘴不说话。反正失去几十年青春的,不是他们。他们只用狂欢,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即便是参与过人肉辩护律师的行为,即便曾阻止律师们为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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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

我们之所以实行“无罪推定”,而不是“有罪推定”,是因为在“放纵一个坏人”和“冤枉一个好人”两种事实之间,后者可能更严重。所以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必须也只能选择后者。而且在极其重视结果正义,重视回应民意的国内社会,我们也更容易犯下“冤枉好人”的错误。

说到底大家还是纠结在为什么坏人还要被辩护,甚至被辩护赢了。其实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如果语言描述不那么清楚,那么就画个图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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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比较复杂,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会只发生第一二条(我们期待的正义)。所以,给坏人辩护到无罪释放的律师,是不应该的。所有坏人都该受到惩罚,无论中间取证的过程是如何的。这是我们的观点。

但是如果我们越是支持“只要结果就好了”(好人无罪,坏人有罪),越是不关注取证的过程,那么最后第五条就越容易发生。而对于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的认知,其实不是来自初始设定,没有人会事先知道。我们的认知更多其实来自于所谓的证据、传言和个人的判断。如果证据无误且合法,那最好,如果证据有误或者不合法呢?

当第三条发生的时候,我们很气愤,我们认为这是不正义的。那么如果想要正义,是通过把第三条改成第四条吗?就是让律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这些虽然不合法但是顺应民意的证据判定为合法有效,然后把坏人送上刑场吗?

不是的。真正正义的做法就是第三条,如果证据非法或伪造,无论我们认为这个人是好人是坏人,都不能因为这些被判定。正义的做法是,仍旧维护这些人的权益,但是我们,应该继续寻求证据,合法的,有利的证据,去判定这些人的有罪

所以,律师有没有可能在辩护之前就知道这个人是坏人?当然有这个可能。那还要不要辩护?当然要。因为比一个人是否正义更重要的,是一个国家,一个系统是否正义

可能大众对律师一直有个误会,认为律师就是收了钱,颠倒黑白,黑良心为犯罪分子脱罪的。

形成这种偏见,不仅是大众朴素正义观的原因,还有很多香港影视作品的“铺垫”。

比如以世纪大盗张子强案为原型的这个影视作品《插翅难逃》:

把一个为了钱就能颠倒黑白的律师形象,演绎得活灵活现。

看影视作品当然看得爽,加上配音和剪辑,很容易形成大众对律师的刻板印象。

所以香港的一些影视作品,很容易给大家留下对律师的偏见。而大众对律师的真实生活情况又不甚了解,很多人一辈子都没见过律师。

以至于很多人提到律师,都觉得他们是港剧这样的形象,为钱黑了良心。

其实在大陆真实的法庭中,是与这种港风影视作品相去甚远的。

张子强最后在大陆的庭审结果是判决死刑

要知道律师没办法颠倒黑白,律师只能摘除不属于嫌疑人的罪行,让他受到的判决合理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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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十二公民》)

律师的存在是维护法治和正义的。有律师,判决才能更加公平公正。

所以你以为刑辩律师们在“颠倒黑白”,其实律师只是在拉回嫌疑人合法的部分。该是他的罪,仍然会由其承担

当然上面所说的话,绝对不是在为鲍毓明开脱罪责,毕竟我们现在都不知道他有没有罪责。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能为了“政治正确”,或者特定时期积压的特殊社会情绪,就武断地认定一个人有罪,警惕道德审判。法律工作者也有义务让法律的生命力更多地依托于“逻辑”,而不是“经验”。

鲍毓明当然很可能最终被证明有罪,并且他的罪行是无可辩驳的。

但是,他仍然有权为自己辩护。并且有权请一名律师为自己辩护。

任何一个十恶不赦的人都应该有这项权利,因为他不应该受到超过罪行的惩罚,而律师可以保证这一点。

如果有律师担任鲍毓明的辩护律师,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更不应该谴责。正是控辩双方来回拉扯,还原事情的真相,法官才能合理定案。

至于那些香港影视作品里的律师们,看看就好,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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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想再谈的一点是“学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学法学的人,不是道德感很低,而是道德感不廉价,不轻易“施舍”。

曾经看过一部日剧《司法研习八人组》,其中讨论的一个案件令人印象深刻:一对日本乡下老夫妻,他们本来有很多土地,因为被骗替人担保变得一无所有,老头带着老太到东京流浪。他们过着凄惨的生活,住公园、喝自来水、吃冷饭团。

有一天,老太太说她想吃肉,老头用仅剩下的钱买了点肉给老太吃,然后用绳子把老太太勒死了,他不想让老太太再受这种苦。这个案子开庭老头供述时,无论是检察官、律师、法警,都被老夫妻的悲惨事迹所打动,个个都当庭流下了同情的眼泪。

唯独审判席上的法官,貌似冷漠无情,一滴眼泪都没流。有人指责法官冷血。

法官只是淡淡地回应了一句:如果连法官都受当事人的情绪影响,那么怎么做出公正妥当的判决呢?

在外人看来,这个法官道德感真低啊,面对这么动人、美丽、悲惨的爱情故事,竟然无动于衷,按照网络流行说法,老太太失去的只是一条命,但是老头失去的却是爱情和人性啊!在廉价的道德感的驱使下,很多云法官可能会宣布老头无罪,当庭释放。而在法官们看来,这些动人、美丽、悲惨的爱情故事,有可能是老头为自己精心编织的故事,目的是为了减刑或者免罪。

即使这个故事真实,也掩盖不了老头杀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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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人都可以以高尚的道德借口杀人,那么杀人犯凭什么受到法律惩罚?每一个杀人案件的背后,必然都存在一些值得同情的因素。即便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狂魔,如果要费心挖掘,也能找到不堪回首的童年或不公平的社会对待。所谓学法学的人道德感越低,只不过是一种流行的错误说法。

实际情况是,学法学的人,建立了一种更加理性的道德感,即不盲从于舆论,不人云亦云,不被情绪蒙蔽眼睛,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很无奈,这种不廉价、不轻易表露的道德感,被人称之为道德感低下。

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本文摘自:

知乎答主-方舟

www.zhihu.com/question/387279637/answer/1155239875

知乎答主-兰陵戚戚生

www.zhihu.com/question/387279637/answer/1156380759

知乎答主-猴子判官

www.zhihu.com/question/378744419/answer/1137571280

知乎答主-阿璃

Leowww.zhihu.com/question/30716612/answer/397969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