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知道,保险业有多庞大。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2019年全年累计原保费收入4.2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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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万亿是个什么概念呢?要知道2019年全国的GDP是99.09万亿元。保险费占了全国GDP总额的4.30%。

保险业得到4.26万亿元的原保险费收入,而2019年保险行业的赔付支出是1.29万亿元。从某个角度来说,保险业共赚取了社会2.97亿,利润率高达69.72%。

其中,很大一部分,以佣金的方式,支付给了保险经纪人。

根据统计,保险行业的整体佣金规模为1.0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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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平均佣金比例大约在27.5%,佣金规模约3200亿。

寿险:定期寿险及现金价值寿险保单(整体和万能寿险)是人寿保险政策的两个基本类型。定期寿险第一年佣金为30-70%,以后每年4%;整体险第一年的佣金是90-105%,以后每年6%。佣金规模在5000亿以上。

意外险:佣金比例大约20%—40%,佣金规模大约300亿。

健康险:佣金比例大约在30%—40%,佣金规模约2400亿

也就是说,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占了保费的25.6%,占全国GDP的1.1%!可以说投保人为保险经纪们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而保险经纪人也非常辛苦。但是,保险经纪的佣金发放,则是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们头痛的事。

保险人收入高,个税必然很高,如果按照薪资发放,则有相当部分的保险经纪需要缴纳45%的个税;如果按照劳务费缴纳个税,也可能缴纳45%的个税(劳务收入与薪资收入同为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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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保险经纪应该如何解决高个税问题呢?

对此,保险经纪可以通过改变保险经纪与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来大幅度降低个税。

公司可以将业务以外包的方式,外包给经纪人。这样双方就由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

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支付服务费(注意不是劳务费),经纪人则向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这种模式一般称之为“灵活用工”(或叫“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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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保险经纪人得到的收入就成了“经营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减除成本,而不是以收入作为征税基数。比如收入100万,成本是90万,则只以10万作为征税基数。薪资和劳务费则是要按照100万全额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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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筹划,保险经纪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也就可以更好地为保户服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