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水法院审结的一起小区业主委员会违法选聘物业公司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业主的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2019年底,赤水市某小区80余户业主联名向赤水法院起诉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以选聘物业公司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确认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聘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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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该案件后,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导致600余户业主的小区仅有100余户参加商谈招聘物业公司事宜。
因此该业主委员会,在未经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选聘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确认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聘行为无效,判决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社区组织业主重新选举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主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了退出和交接手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注意!法官划重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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