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在小区进出口的感应式门禁系统,

原本是为了加强小区安全所设,

不料却发生意外,

将一名正骑车进入小区

的业主孩子夹伤。

在孰是孰非的细节上,

业主和物业部门各执一词。

4月20日,

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9年9月的一个下午,李某骑着自行车带着孩子上学,走近看到小区大门一直开着,未再刷门禁便带着孩子一直往向骑,但车身刚过,大门却自动闭合,导致坐在车后座的孩子的膝盖受伤。李某认为保安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自己孩子受伤,多次要求赔偿,协商无果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被告称物业服务企业,在门禁系统的安装使用上不存在设备及管理缺陷;在场值班的保安员,只是在门禁入口处为忘记拿一卡通的业主刷卡开门,小区人行道出口处为忘记拿一卡通的业主刷卡开门,小区人行道出口则由业主自按按钮开门出行,所以对此次事故不负有任何责任。原告监护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行为能力,在明知门禁系统为定时关闭系统,且张贴明显警示提示的情况下,贸然骑车不减速闯门出行,应对由此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负责。

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居住的小区安装门禁系统系便于小区管理及安全需要,原告方是该小区业主,截止到事发时,原告方已使用该门禁一月有余,应当知悉小区人行通道口闸机时间设定,开门到一定时间后就会自动闭合,且被告在人行通道口明显位置张贴“一人一卡、一卡一过、严禁闯门、防止夹伤”的提示语。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未履行了管理职责或履行管理职责有瑕疵导致原告腿部受伤,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但在庭审中,被告表述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补偿原告300-500元,系被告的意思自治,本院支持补偿原告500元。遂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500元。

法官说法: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厘清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即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与受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则将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相反地,若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当的责任。

桥西法院 供稿

编辑:继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