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安徽郎溪警方接到报案,一个10岁的小女孩失踪了。

很快,警方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也找到了杀害她的凶手——一个13岁的男孩,也是女孩的堂兄。

杀人凶手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可能是偿命,或者至少要很多年在监狱里度过。

但是,这个男孩未满14岁,按照《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他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他最多会被收容教育几年,然后重返社会。

继续生活在我们身边。

这个男孩不是第一个因为未满14岁,逃脱了刑事责任的犯罪者。

就在去年,大连的一个13岁男孩,试图强奸一名11岁女童,遭到女孩拒绝后,他持刀在女孩身上捅了五六刀,直到她停止呼吸。

然后,这个13岁的男孩极其“冷静”地,将女孩的尸体遗弃在住处对面的灌木丛中,还不忘把作案用的刀也装到垃圾袋中一起丢掉。

仿佛一个天生的犯罪天才。

再往前说,有个13岁的广西女孩,把同班的一位女同学带到家里杀死,还肢解了她的尸体。

原因是,嫉妒女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

2015年,湖南有三个13岁的小孩,试图抢劫一位52岁的值班老师。

抢走钱财还不够,他们用毛巾捂住老师的口鼻,活活把老师捂死。

还有2018年12月,湖南的一个12岁男孩,不满意母亲对他管束太严,拿起菜刀在母亲身上连续捅了20多刀,直到母亲死亡。

他的心理素质甚至“强大”到,拿母亲的手机给老师发短信为自己请假,还装作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继续抱着两岁的弟弟吃饭睡觉——哪怕房间里正躺着母亲的尸体。

……

这样的案例,如果你去查,可以查到无数个。

它们的共性是,因为作案者未满14岁,最终都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小孩子应该得到保护吗?

当然应该。

一方面,小孩子心智发育不健全,身体也远不如成年人强壮,保护小孩,就像保护老人和女性一样,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另一方面,小孩子是“未成年人”,也就是未来的成年人,他们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的明天。

但是,如果恰好就是需要被保护的未成年人里面,出现了嗜血恶魔,我们该怎么办?

或许绝大多数人心目中,小孩子是天真的,可以教育的,有句替小孩子辩解的话是,“他还那么小,能坏到哪里去呢?”

但未成年犯罪者,似乎表现得比成年人还要残酷和冷血。

他们的犯罪原因,可能是贪婪想搞点钱,不满监护人的管教,或者性冲动,想和异性发生关系……

说实话,这些本能的情绪和欲望,可能我们每个人都有。

但区别在于,我们普通人对生命有敬畏。

别说要负法律责任,就算是单纯地,让你拿一把刀,捅进另一个人的身体,刀子在血肉里转动,看着他挣扎,流血而死。

你还要继续触摸他的尸体,肢解,掩埋,焚烧……

都会让我们无比恐惧。 这些“孩子”,却似乎完全没有类似的感受。

有一个词叫“反社会人格”,就是有这么一类人,攻击性极强,漠视社会规则,不管做了多么伤天害理的事情,都很难有后悔和惭愧的情绪。

换言之,他们根本没有良知。

反社会人格必须在成年之后才能确诊,但是心理学家表示,这种人格障碍,始于儿童或青春期。

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者,都是反社会人格。

比如那个杀死母亲的12岁男孩,即使在看守所里,被问到“知不知道错了”,他依然非常平静,不带任何感情地说: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这根本不是正常人能说出口的话。

如果反社会人格没有得到管束,放任他们继续活在我们中间,本质上就是干扰社会治安,让我们每个人都不能有安全感地活着。

讲两件事情。

2004年,黑龙江一个13岁男孩强奸了14岁女孩,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当庭释放,只是家里给受害人赔了万把块钱。

法律的宽容,换来的是什么?

判决书下达一周后,男孩闯进受害女孩家里,当着女孩的面,捅了她的母亲19刀,活活把女孩的母亲捅死!

即使是这样,男孩依然因为未成年,只被判了一年零六个月。

另一件事发生在2010年,一个未满14岁的男孩,接连掐死一名4岁男孩,捅伤一名6岁女孩后,因为年龄小,只被判了不到六年的刑。

结果他刚刚出狱,就立刻奸杀了一名11岁的女孩。

……

保护孩子是好事,但保护反社会人格的罪犯,不让他们接受惩罚,无异于是对每个守法公民的残忍——无论罪犯的年龄多大。

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就是禽兽。

每次有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发生,网络上都会有人呼吁,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不要再保护未成年人渣了。

先说为什么法律会保护,哪怕是犯了罪的未成年人。

我们必须先搞清楚,法律的初衷是什么?

法律惩治罪犯,不是为了把犯罪的人推到对立面,而是要尽可能用一切手段,让他意识到自己错了,以后要改。

不同年龄的人,让他知错,认错和改错的手段是不一样的。

对于未成年人,我国司法机关认为,他还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比起刑罚,更重要的是教育,感化他。

关于14岁这个年龄,也经过了很多次修正。

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以14岁为界,不满14岁不处罚,14到18岁从轻处罚。

1951年就改成以12岁为界,12岁以下不处罚,12到14岁只对重大犯罪酌情处罚,14到18岁从轻处罚。

到1954年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又变成了以12岁,15岁,18岁为界限。

后来又改了好几次,直到1963年的33稿刑法草案里,又把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提升到16岁,无刑事责任的年龄提升到了14岁。

14岁的标准就一直沿用至今。

能看出来,就像法学专家罗翔老师说的那样,我国法律还是基于乐观主义精神,认为小朋友天性纯良,可改造性很强。

事实上,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就有人提议把未成年标准降低一些,还提到很多外国刑法都规定13岁甚至12岁承担刑事责任。

立法部门却认为,14岁以下犯罪的比例极少,发达地区的青少年身心发育成熟,可是发展落后的广大农村与小城市里,14岁的小孩依然发育比较缓慢,降低责任年龄违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但是,现在一桩桩一件件,发生在我们眼前的案件告诉我们的,完全不是这样。

相关部门做过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调查,发现14岁以内儿童的犯罪比例在2001年是12.3%,到2014年,就已经升高到20.11%,翻了将近一倍。

这真的“比例极少”吗?

再看那些少年犯,发达地区的有,农村和小城市的照样不少。

坦白说,现在的网络时代,论心智和知识掌握,14岁的未成年人,不一定比18岁的成年人低到哪里去。

更何况,有些恶行,和你掌握了多少知识,懂多少道理的关系真的没那么大。

真的是时候做出一点改变了。

可能很多人认为,法律是最严谨,最完美无缺,挑不出毛病的。

其实并不是这样,相反,法律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立法部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预测的情况总是有限的,而社会又是快速发展的,先制定下来的法律对于新出现的新情况很可能有顾及不到的地方。

社会是运动的,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法律的滞后性,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

说得更尖锐一点就是,很多时候,人性层出不穷的恶,总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这意味着,我们在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不断地呼吁立法部门适当地更新法律。

比如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许就真的到了该调整的时候了。

一个从小就邪恶的人,如果没有被严厉地管教和处罚,压根不可能到了18岁,因为“批评,教育,感化”而突然变好。

他只会更加肆无忌惮。

年幼的小恶魔长大,心智水平更高,体能更强,破坏力更大,却因为曾经被“保护”,悄无声息,不受管制地存在于我们每个人身边。

这一定是整个社会的噩梦,没有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愿意活在这样的世界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