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这件事终于了结了,我心里的这块石头算是放下了。”日前,惠安县黄塘镇某村居民卢某拿到调解协议书后激动地说道。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时间还得回溯到2019年10月31日。当日卢某的邻居65岁的老汉陈老六被发现吊死她家尚未装修完成的三楼房间里。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经查验陈老六的死因系为上吊自杀身亡。为什么陈老六要攀爬进入卢某家中轻生?其中有什么缘故?死者家属在微信上散播对卢某不利言论,一时间全村闹得沸沸扬扬。

房子产权转让惹纠纷

黄塘镇调委会联合村调委会、村两委及老协会立即介入调处。经查,死者陈老六共有六个兄弟,其四哥今年75岁,在五岁时被送到泉州市丰泽区一蔡姓家庭当养子,改姓蔡。2007年蔡某某家在泉州城区的房子被征迁,于是他产生了回祖家建房的念头。陈氏兄弟很高兴,陈老大自愿提供宅基地,陈老六自愿以自己的名义为蔡某某申请审批建房手续,并声明该宅基地使用权归蔡某某所有。蔡某某支付办证所需费用,并付给陈老六2万元辛苦费。

2018年8月,蔡某某决定将这栋自建房进行产权转让,陈老六本想买下这栋房子,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转让费。结果陈老大的儿子陈某宗以50万元的转让费取得该房子的产权。后陈某宗将这栋房子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村的卢某。陈老六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便经常到卢某家中吵闹,最终陈老六选择趁卢某一家人外出打工,从隔壁已经竣工的民宅“搭天桥”,攀爬到卢某家中自杀。

未办理转让变更手续埋隐患

在还原事情真相后,调解员和村干部分头做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员指出,陈老六以自己的名义替四哥蔡某某申请建房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蔡某某,由蔡某某自行出资建房,涉案房屋产权应归蔡某某所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因此蔡某某将涉案房产转让的行为没有不妥之处。《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蔡某某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其侄子陈某宗,陈某宗又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卢某,于法有据。

但是,他们三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问题,即《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于没有及时办理转让变更手续,因而陈老六为其非理性行为找到了“借口”。但陈老六对其四哥蔡某某的房产转让有异议,应通过法律去评判,而不是采用极端手段去夺取。蔡某某、陈某宗、卢某在这起案件中,对死者陈老六不存在侵权和过错,因而就无需给予侵权赔偿或经济补偿。

情理结合终化解纠纷

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调解员接着从情理层面进行劝解,让陈老六的家人设身处地考虑下卢某的处境——花了55万元血汗钱取得房产所有权,而陈老六却吊死在她家中,给卢某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如果要求卢某支付高额赔偿,不但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而且有悖公序良俗。又从情理入手,做好卢某及其他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人死不能复生,尽管死者生前有错,也应一了百了,不予追究。陈老六与蔡某某有手足之情,与陈某宗有叔侄之情,与卢某有同宗同族之情,建议大家摒弃前嫌,为死者办好后事。

经过协调,多方当事人终于在日前达成协议,蔡某某、陈某宗、陈某忠兄弟俩给陈老六家人支付一笔慰问金,卢某也给死者家属包了一份“白礼”。死者家属向卢某赔礼道歉,并消除不当言论对卢某造成的影响。

来源:惠安百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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