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员工薪酬,维权方法不外乎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这只是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人事争议有另一套处理规则。

记过不降低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及津贴

近日槐城律师接到一个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咨询,称单位对其作出记过 3 个月的处分,同时决定记过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记过处分确实可能对工资造成影响,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记过期间工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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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 1 月 1 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因此,记过处分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均不受到影响,如果本单位规定将是否受过记过处分作为绩效工资的计算标准之一,则记过可能影响绩效工资的发放。

降级或撤职处分

对工资待遇的影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的处分不同,对工资待遇的影响也相应变化,如果处分决定被变更,变更次月起工资待遇也要相应调整。记过处分只可能影响绩效工资,如果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工资待遇会有什么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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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 1 级。

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 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 1 月 1 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律师建议

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一定能依法合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不服所受处分,槐成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39 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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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不服复核或申诉结果,或超过期限不能申请复核、申诉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法释〔2013〕23 号)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来源:槐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