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日,娱乐圈的瓜大家吃得很香,一个接一个,罗志祥与周扬青九年的恋爱长跑最终被手机背了锅。据知情人称,两人已经买了婚房,在筹备婚姻的地步。周扬青是在今年一月看了罗志祥手机后提出了分手:“那会他们已经买好婚房,到了筹备婚姻的阶段,而且有一段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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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罗志祥是没有打算道歉的,后来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于4月24凌晨发文道歉,与之前在群众视野中完全不一样,典型的渣男形象。那么九年的爱情长跑,周扬青可以向罗志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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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上看,两人在一起会发生性行为或同居行为,可能对双方造成直接的损害,尤其对女方,可能导致其怀孕、流产,索要青春损失费成了大家都赞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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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看,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

因为,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不产生法律上的赔偿依据,而对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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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作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

另一种情形是不认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