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一企业状告“拼多多”引发关注,此为“互联网+”时代,对新商业模式中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典型案例。

01原告

山东爸爸的选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爸爸的选择公司、位于德州市临邑县)、北京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爸爸的选择公司)

02被告

吴秋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寻梦公司,系“拼多多”APP的运营商)

案情摘要

北京爸爸的选择公司授权山东爸爸的选择公司使用并销售“爸爸的选择”品牌产品。上海寻梦公司系“拼多多”APP的运营商,吴秋萍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并在其经营店铺内标明系“爸爸的选择”特许品牌运营商授权书。北京爸爸的选择公司、山东爸爸的选择公司认为吴秋萍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决吴秋萍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20万元,认为上海寻梦公司开设运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大量店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决上海寻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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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吴秋萍虽然未销售假冒产品,但在未取得特许授权的情况下,宣称其为特许品牌运营商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5万元。上海寻梦公司作为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在收到关于吴秋萍虚假宣传的沟通函后,至下架商品、断开链接期间,未造成扩大的损失,已经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互联网+”时代,对新商业模式中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典型案例。电商平台作为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不会直接构成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不正当竞争。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人应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电商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因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失的,仅就损失的扩大部分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电商平台已经采取了下架、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后、未给权利人造成扩大损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