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劳动关系是公司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谁也不能强迫谁。因此法律规定了辞职自由,但是没有规定公司辞退自由,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地位,所以才在辞退劳动者上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很多公司想方设法找理由辞退员工,那么它一定会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为这样就可以随时辞退,不用支付补偿金,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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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

由于很多用人单位滥用“不能胜任工作”,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先了解法律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如何认定?

首先,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可能是个人原因,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原因。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包括任务重、时间紧迫根本不可能完成一项工作,用人单位因为一次考核不过关就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很显然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比如个人能力确实不足的,学历比较低、学习能力差、不能适应当前岗位等等,那么公司需要与员工商量调岗,而不是直接以此为由辞退。

其次,很多公司都是有考评标准的,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其实也是可以在考评中体现的,在考评前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考评标准,如果事前没有公布考评的标准的,公司就靠着一张嘴说,某某员工因不符合考核要求,予以辞退,很显然也是违法的。

最后,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时候,需要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于劳动者的各方面的情形进行考核,对照事先公布的考核标准,得出该劳动者的考核结果,并且及时的告知劳动者。不能是劳动者做着工作,突然告知被辞退了,原因是上上个月考核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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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辞退

在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后,结果告知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调岗或者培训的事宜。因为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条款一定是规定了岗位的。现在调整岗位那么属于重新修正合同的内容,也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如果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公司私自调岗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调岗之后,如果员工依旧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话,那么公司应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本人,又或者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是随时解除,一定要注意,如果说公司直接未经三十天前告知员工,直接辞退也不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免予通知补偿)。

总结:公司滥用“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院支持公司的主张,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作为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就是为了防止公司滥用“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开除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