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涿鹿县人民检察院通报的一起案件,引发热议。两少年驾驶摩托车在村里小卖部抢夺香烟后驾摩托车逃跑,店主追赶过程中,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近日,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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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又为何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0年4月1日晚20时许,杨某某(14周岁)、王某某(15周岁)和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两辆摩托车至涿鹿县某村唐某某经营的小卖部门前,杨某某一人进入唐某某小卖部先假意购买了一箱啤酒和一箱饮料,并将啤酒饮料搬至门外,随后再次返回小卖部说要购买一条“珍品云烟”,在唐某某为其取香烟时,杨某某趁其不备将香烟抢夺后跑出小卖部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向村外逃窜,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摩托车在后紧随。

唐某某发现商品被杨某某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杨某某、王某某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二人摔落倒地,致使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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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少年违法在先,涉嫌抢夺,店主的追赶是私力自助,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目前通报的内容看,无法看出店主是如何追赶的,两位少年又是如何发生事故的。如果店主驾车追赶,保持距离,则店主是没有刑事责任的。如果店主驾车追赶,动作过猛,与两少年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是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此外,此案中被抢财物价值大小,也会影响正当防卫是否适度的评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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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其特殊性,杨某某违法犯罪在先,即过错在先,唐某某追赶杨某某本来是没有过错的,理所应当的,但是在追赶过程中,如对杨某某事故的死亡抱有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心态,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至于如何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还需要结合事故现场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