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通过中间人向债权人借款,后还款时将款项还给中间人,因中间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债权人不予认可,持借条将借款人诉至法院,借款人“有苦说不出”,案件败诉。无奈之下,借款人只好将该中间人诉至仙游法院,最后靠一份录音证据,才使得官司“险胜”。
案件详情
林某因生意需要曾多次向自己的朋友张某借款。2014年5月,林某再次向张某借款17.5万元,但张某表示其仅有7万元款项出借,可以其从朋友陈某处帮忙借得10.5元款项并交给林某。林某出具了一张债权人为陈某、借款金额为10.5万元的借条。经结算后,林某总共向张某还款55万元,包括林某通过张某从陈某处借来的10.5万元,但并未收回原出具给陈某的借条。
但令林某想不到的是,2016年1月,陈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林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陈某与张某存在债务纠纷,对林某还款给中间人张某的行为不予认可,在证据面前,林某“有苦说不出”,不出意料,林某一审二审均败诉,只能再次还款给陈某。还了两次钱的林某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最终,林某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才使得案件发生了逆转。
今年3月,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始录音中,张某认可林某还款的20万元是用于偿还包括张某借款7万多元及陈某所借的10.5万元款项在内的共计17.5万元借款的本息,因张某未将该应偿还给陈某的款项支付给陈某,或将其代偿还的记录交由林某,导致林某需再偿还给陈某借款及本息。因此,判令张某应偿还给林某不当得利10.5万元。
法官后语
在民间经济交往中,通过中间人借款的现象比比皆是,部分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基于其他原因,还款时将所还的款项交于中间人,从而引发纠纷。本案中,林某因自己的不走心,前后花了四年时间在打官司上。虽然最后林某赢得了官司,但也因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此,我们要告诫广大群众,在生活中应加强证据意识,还款后一定要将立下的借条收回,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文/张世伟 方芳
编辑/王臻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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