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人民西路移动公司门口设立临时检查点,开展夜查酒驾、醉驾整治行动。23时35分许,一辆车牌号为甘GT5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移动公司门口临时检查点时,突然掉头,至天源什子后右转弯,沿西城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鼎盛花园东门以北100处时,被随后赶来的交警拦截。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某燕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即,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由于刘某燕拒不配合测试,按照规定,民警将其带至高台县中医医院对其进行体内血样抽取。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刘某燕体内酒精含量为44.4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对其身份进行核查时,发现刘某燕曾于2017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过,此次属于二次饮酒驾车。高台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燕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7日、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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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解放路例行夜查,将涉嫌酒后驾驶甘GK6**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妇幼站一字处的马某清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随后, 我大队民警将马某清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2020年4月7日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马某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8mg/100ml,马某清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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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交警大队民警在乐民路例行夜查,将涉嫌酒后驾驶甘GK4**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惠泽园南门口处的杨某红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随后我大队民警将杨某红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2020年4月7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杨某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58mg/100ml,杨某红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来源:张掖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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