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都市新闻记者从安龙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系安龙县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6月取得贵州某商务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金额9551379.55元,共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23734.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虚开税款数额1623734.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折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祝某某经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缴纳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综合上述情节,考虑到祝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于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发票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书面依据,是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和依法纳税的原始依据。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系到税收的完整,国家的利益。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靠国家法律法规,还要靠广大纳税人,对于那些恶意蓄意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漏税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岑云萍张凤利都市新闻特约记者雷绍洪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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