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传公示了一条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为:2月26日,正值疫情不可松懈期间。违法事实显示:平原县中医院自立项目收费及超标准收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9.352466 万元,罚款金额 3万元。
平原县中医院始的前身是平原县第二人民医院,始建于建于1942年。2013年平原县县委、县政府按照卫生部、发改委“一个县至少配置一家专业中医医院”的规定,决定对平原县中医院实行迁建。迁建后中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保健为一体的“二级甲等”中医医院。
医疗机构乱收费,必然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并且不利于维持和谐的医患关系,甚至败坏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各医疗机构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规范自身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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