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红山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活鲜农产品经营领域存在宰杀活禽、污水异味、私搭乱建、占道经营、排污设施不规范、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活鲜水产、活禽活畜等鲜活农产品经营应在专业市场、大型商超和便民市场内进行,不得在居民小区、社区商超、便利店、蔬菜店、临街底商、街面摊点经营。

二、严禁活禽经营主体和餐饮服务单位从事活禽屠宰,活禽屠宰必须到指定活禽屠宰地点进行。

三、对于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要求设置和建设的各类违建,由各属地城管大队按照《城乡规划法》依法拆除并做处罚。

四、对于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作业)、沿街叫卖和乱倒垃圾、乱排污水、异味较大的经营主体,由各属地城管大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依法处理。

五、对于违规停放机动车并占道装卸货物的,由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

六、各镇街要督促辖区内各市场建设主体设置活鲜农产品专属经营区域,专属经营区应按标准设置污水排放系统、通风系统、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和垃圾房。

七、各镇街要督促辖区鲜活农产品经营者经营商品必须持有产地合格证明方可入市。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进入流通领域鲜活农产品的检疫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鲜活农产品,由属地市场监管所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八、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和经营管理不规范的经营主体,由属地镇街和行业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局提供违法事实和吊销依据,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上述经营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将不予审批。

九、各镇街和商务、城管、环保、市场监管、交警、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联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在整治过程中,对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群众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向属地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举报台帐,逐一核实、整改、销号。

十一、请各镇街上报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上报联系人:德力根(区商务局),电话: 0476-5895553.邮箱:21948869@qq.com。

红山区商务局

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