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崔彦伟 黄一燕)没有驾照,不会开车,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立案……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交通大队在办理一起酒驾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分别对酒驾司机方某和从未开过车的罗某追究了刑事责任。据了解,这是武汉市首起对“同桌、不同车”人追处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案例。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今年的1月12日说起。当晚8时40分许,洪山区交通大队指挥室接到报警,称辖区黄鹤路高铁西二路路口发生一起三车连环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两人轻微受伤,肇事车辆驾驶员可能涉嫌酒驾。接到报警后,一中队事故民警张俊立即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看到三辆事故车辆依次停在路口的快车道上,路面上碰撞后的车辆零部件碎片散落了一地。肇事车辆为一辆环卫作业车,驾驶员方某浑身酒气,并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将方某带往医院进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2.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三倍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了解,56岁的方某为湖北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事发当晚7时许,方某和班组同事们在单位附近餐馆一起吃年饭,原本以为当天不用值班,席间便喝了几杯白酒。可聚餐还未结束,就接到了上级通知需要值班。于是,班组长罗某还是安排他出车巡路。事发时,方某驾驶环卫作业车沿黄鹤路行驶,行至高铁西二路路口时,看到前方车辆排队等候信号灯,本该踩刹车停车,由于酒精作用,意识不够清醒,结果却误踩了油门踏板,导致车辆撞上了前方一辆出租车,继而出租车又撞上了前方的一辆黑色小轿车。

事发后,洪山交警迅速启动调查,由于黑色小轿车当事人因家中急事在事发后第二天便离汉,协调取证过程中,疫情突然来袭,民警张俊也第一时间投入到一线抗疫工作中。待疫情形势逐渐缓解,恢复日常勤务后,张俊认真仔细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于4月14日将报告上报大队。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朱亮在审核案卷材料时,敏锐发现方某的班组长罗某存在故意纵容员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事故中队立即将案情上报,并迅速组建了由朱亮、张俊、朱晨参与的专案组介入调查。

专案组在充分调查和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班组长罗某进行传唤。在事实证据面前,罗某对聚餐期间接上级领导通知,指使、纵容班组成员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继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罗某在接受调查中表示,自己和方某都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的,但想着晚上车辆少,不会出事,于是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现在已认识到错误,对自己的做法也感到十分后悔。

4月20日,洪山交警认定驾驶员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会开车也未曾上车的班组长罗某,纵容饮酒后的方某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于21日依法对二人以危险驾驶罪共同刑事立案。

据了解,这是武汉市首起对“同桌、不同车”人追处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案例。洪山交通大队事故处理负责人表示,本案与以往的“同桌、同车、同罪”案件不同,首次在“不同车”上取得了突破,为高效、全方位打击醉酒驾驶犯罪行为提供了案例支撑。

在此,洪山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包括雇佣人、校车负责人、教练员、车队长甚至同桌劝酒人等,如果实施了强制、胁迫、指令、纵容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比如严重超员、超速、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亦会受到刑事追处。